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现将《吉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要求,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发展的不合理、不公平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不断激发企业发展信心和活力。经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大力清理地方制定出台的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政策及条款,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推动一批重要法规规定落地落实,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在全省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聚焦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田基本建设、机电工程等工程建设领域,重点治理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的、在9月30日前完成招标投标全过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营主体通过线索反映渠道提交明确证据的投诉项目。重点核查这些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抓落实。重点聚焦四个方面: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3.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2.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3.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采用自查、抽查、调查、核查相结合方式开展。
(一)自查是指开展政策、服务和监管方面自查,适用于专项整治中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和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方面。
(二)抽查是指对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项目开展抽查,适用于专项整治中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等方面。
(三)调查是指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开征集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线索,并开展专项调查。
(四)核查是指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专项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实行层层核查,确保治理结果客观、公正。
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11月30日前结束。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10月17日前)。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研究制定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全省执行。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问题线索反映渠道(10月20日起,作为常态性途径)。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及时掌握经营主体反映的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开展政策文件自查(10月20日—30日)。由省级和市(州)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组织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全面自查清理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性文件,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尽统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根据权限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避免边清边增。
(四)开展项目抽查(10月20日-11月3日)。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项目抽查比例为12%—15%,高于国家确定的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抽查比例。经营主体通过线索征集渠道反映或提出明确证据的投诉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启动调查程序。结合抽查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地方,适当提高抽取比例。
(五)提出治理意见(10月26日—11月10日)。各级住建、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分口报送专项整治处理意见,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依法依职确认处理意见后,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六)形成总结报告(11月30日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地报送的专项整治情况,会同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确定典型案例,全面总结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分头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充分履行工作职能,依法严肃处理在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把专项治理成效深入体现到全面优化全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中来。
(一)对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三)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各级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发展改革委(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
(四)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的,各级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发展改革委(局)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
(五)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及时清理,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修订、废止。如因程序原因,不能完成修订、废止的,要制定时间表、路线路,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跟踪督办。
(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七)对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度缓慢、工作不实、敷衍应付、回避矛盾、不坚持原则、效果不佳的地方和部门,在全省通报,并作为今后专项整治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重点。
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口负责、分级处理、综合整治”组织保障措施。
(一)统一组织。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有关处室建立专项治理联动工作机制,统一组织指导部署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部门和地方自查、项目抽查检查、线索调查、问题核查,通报全省专项治理结果。
由市(州)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在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联络方式汇总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二)分口负责。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分口组织部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参与项目抽查工作,督促各地及时报送专项治理情况,确认抽查检查结论,督促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处理问题,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三)分级处理。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行“谁监管、谁处理”原则,由地方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核定确认。
(四)综合整治。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全面总结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形成总结报告和专项治理情况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意见,督促地方按时限严格落实。专项治理情况在全省通报。
附件:1.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表(联络员部分)
2.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表(服务供给不足、监管机制短板自查部分)
3.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表(文件政策自查部分)
4.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表(抽查检查、处理核查部分)
5.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表(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