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等内容的要求,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和《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
2.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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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的政策解读
一是制度规定的需要。今年,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实施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7项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拆除不合理门槛。为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研究合法合规、具体管用措施的批示精神,对照“七条禁令”集中修改完善招标示范文本,加上我省对《浙江省招投标条例》进行修订,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评定分离”,落实投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以上要求,对现行的两个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加强示范文本的时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投标活动。
二是统一管理体系的需要。此次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解决全省各市招投标示范文本不统一、投标成本高、地域壁垒多、监管难度大等问题,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体系。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
示范文本中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七条具体内容,并明确要求不得设置资质、业绩、奖项加分项。要求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示范文本增加了“评定分离”招标方式的流程。采用评定分离,明确定标时间、地点、定标要素、定标方法,以及是否考察、质询、现场面试等内容;
同时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示范文本明确了采用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使用“评定分离”。
三是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文件精神。
示范文本增加了”联合体协议书”的格式,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保修责任、费用支付、具体合作量化指标等作了规定,有效保障各成员单位在参与强强联合中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增加了“投标保函”的格式,规范保证人的履约行为,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明确了招标文件中不应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奖”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示范文本增加了信用评价方面企业评价的分值(从1分增为2-3分)和项目负责人评价的分值(从0分增为1-2分)。
示范文本明确了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低于一定等级(由招标人选定)的,其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使信用评价等级低的投标人的报价,不再对评标基准价产生影响,可有效减少投标企业数量。
一是示范文本调整了技术复杂项目的最低标准,适当降低了技术复杂项目的规模标准,将“含有装配式装修的建筑工程”增列入技术复杂项目中。
二是示范文本增设了“资质动态核查”的要求,要求投标单位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三是示范文本明确了分包工程业绩经“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采集录入的,且符合招标业绩条件要求,应予以认可。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1版)政策解读
自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由于制度上没有统一的规划,全省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都制订了各自不同的招投标管理体系。目前各地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隶属、职能定位上都缺乏统一的依据,组建模式不尽相同,有的定性为政府直属的管理机构,有的定性为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发改部门的下属机构。因此导致了各地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办法、示范文本等规范性文件五花八门,千差万别,有些市地市本级与区县街道也不一致,这就造成投标成本增加、地域壁垒增加、监管难度增加等问题。
虽然国务院确立了由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但未能与我省目前招投标监管现状相适应,突出表现在未能形成监管合力,致使招投标监管无法形成一张网、一个标准、一个体系。
为渐次消除由于各地招投标政策不同而造成的投标成本高、地域壁垒多、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的精神,我厅有必要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入手,逐步制定全省统一且操作性强(既要大方向上全省统一,又要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办法、招标示范文本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体系。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编制说明、使用指南、示范文本三部分组成,其中示范文本包括招标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图纸及其他资料、投标文件格式等八章节的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编制依据和如何使用。在“编制说明”中明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并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本省二十四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编制。在“使用说明”中明确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总体要求、如何使用、评标办法的选择、招标文件的获取等内容。
2、关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工程项目的名称、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投标人要求、招标方式等内容。“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二部分,主要是要求招标人明确必须告知投标人投标时有关注意事项。
3、关于评标办法。在“评标办法”中明确了三种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评标程序、评标要求、中标候选人推荐方法等内容。
4、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投标文件格式。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格式和要求、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最高投标限价设置等内容。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了投标人在编制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等投标文件时应遵循的格式和要求。
1、推行电子招投标。根据全省各地招标投标开展情况,基本已经实现了招标投标文件的网上传输、不见面开标、电子评标等功能,有些市地还开展异地远程评标,因此《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线上招投标模式编制,逐步淘汰线上线下双轨制的招投标模式。
2、赋予各地一定自主权。允许各地按照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格式,对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办法的分值设置、技术复杂工程的规模标准、信用分数应用于招投标等,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由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自行制定,供招标人选择。
3、落实相关改革举措。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补充完善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民工实名制考勤、2018版计价规则等相关规定。
现将《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持续擦亮民营经济金名片,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财税政策保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延续至2027年底。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二)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发挥省产业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其中“4+1”专项基金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
(三)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引导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推动工业设备“上楼”,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条件改造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纳入各地“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支持范围。用足用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可统一规划布局,整体实施、按宗供应。
(四)强化用能保障。统筹用好能耗增量、新增可再生能源抵扣以及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等指标,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70%。
(五)强化金融保障。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用好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民营企业专属金融产品服务,坚决落实民营企业贷款“两个一致”要求,实现民营经济贷款稳定增长,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完善联合会商机制,强化债权银行一致行动,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确保大型优质民营企业融资总量总体稳定、困难企业金融帮扶有效有力。深化“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机制建设,完善中小型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和评价模型。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扩面,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推广首贷户拓展、“信易贷”“连续贷+灵活贷”“贷款码”等服务模式,运用“双保”助力融资机制解决经营正常但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深化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服务,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丰富征信产品和服务,深化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凤凰丹穴”上市集成服务平台等建设,加强涉企信用信息政策归集、金融服务集成。深化“汇及万家”宣传、“外汇联络员”指导和担保增信政策三项机制,组织开展“千员访万户”汇率避险专项宣传,推动提高民营企业汇率避险意识,降低套期保值成本。
(六)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支持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用工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税费优惠支持政策。支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发挥平台企业扩大就业的作用。
(七)向民营企业推介三张项目清单。聚焦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核电火电、充电桩、储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产业发展领域,梳理形成向民营企业推介的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联合,依法依规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
(八)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成果转化惠及更多民营企业。
(九)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落实对创业投资差异化监管要求,优化商事环境,促进投资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技术产业培育的对接融合,解决初创期企业、成长型企业的融资难题。按规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天使投资人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和宁波市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十)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资产,用于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推动一批标志性项目发行上市,民间投资项目在新增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项目中比重不低于50%。拓宽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和范围。
(十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
(十二)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十三)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力度。开展系列打击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肃清招投标市场的不正之风。加强对专项整治结果的应用,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成果合理合规应用于招投标活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研究出台工程分包负面清单。实施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提质专项行动。
(十四)增加招标人的自主权利。扩大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范围,为招标人选择优质企业提供更多路径。通过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引导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科学合理设定投标条件,保护实际承担施工建设的企业。
(十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立法,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在权益保护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十六)严格实行“非禁即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十七)实施“千团万企”行动助力民营企业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对参加省级商务重点展会的,按照展位费70%的比例进行补助。加大出口短期信用保险等支持力度,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单家不超过500万元。深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数字化试点,推行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支持内外贸一体化,持续推进“浙货行天下”。
(十八)引导有序布局境外产业。实施“丝路领航”行动计划,培育本土民营跨国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和第三方市场合作。畅通商务人员跨境交流渠道。常态化开展“丝路护航”活动,完善对外投资服务生态体系,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保险、法律、安全、人才等一站式服务。
(十九)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发展走在前列。加快构建激发活力的创新体系、多元融合的生态体系、可知可感的服务体系、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高效协同的监管体系,巩固扩大平台经济先发优势。深化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建设,为全国平台经济治理创新提供浙江经验。构建“有感服务、无感监管”新模式,创新平台企业品牌培育、标准引领、产权保护等服务载体。积极培育网络直播等新业态,支持杭州等地打造全国“网红经济”集聚区和先行区。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集成电路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动态推出一批典型投资案例。支持平台企业开展底层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攻关,努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全面实施“1+N”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工程。拓展“互联网+”消费场景,率先打造一批引领性的全方位、多场景、沉浸式消费体验新模式。支持平台企业发挥金融科技优势,依法依规提供普惠金融、数字互联、数字支付和跨境支付服务。
(二十)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建设个体工商户省域公共品牌和公共服务平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投资主体不变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简化手续,按规定免除房屋、土地权属契税和不动产登记费。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体系,完善跨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制度。
(二十一)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各级技改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单个项目补助比例、补助限额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鼓励各地采用“信用承诺+预先拨付+验收决算”的资金兑付方式,除上级另有规定外,补助计划明确并开工实施后,省级以上项目奖补资金预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设备定购完成且投资完成过半时,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建设完成后,立即组织验收并进行资金结算。
(二十二)强化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积极争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持续完善支持数字化服务商参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政策,培育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相关软件、硬件投入奖补力度,助力企业提质降本增效。
(二十三)构建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等优质企业,分层分类建立培育库,实行精准精细的服务保障机制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定期发布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报告和典型案例。加快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入板,为其提供规范提升、股债融资、上市培育等综合服务。建立高成长企业服务直通车制度,分行业评价高成长企业,优先保障技术、人才、用地、用能、融资等要素需求。
(二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依法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合理处置经营性涉案财物,接到企业投诉控告的,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核查,并依法作出解除、变更或继续冻结的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开展涉企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联动执行,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改革。依法强化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惩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涉企案件强制措施适用。加快预防性重点产业合规体系建设,强化高频涉法风险的行政指导和法律服务,推进产业合规从“事后整改”到“全程防控”转变。
(二十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和倡导清单,明确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交往规则。建立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家、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制度,实行常态调研服务机制。建立企业发展、民间投资问题收集和推动解决机制,实行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依法集中排查、清理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有关咨政活动,引导民营企业主动与党委和政府部门沟通交流,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二十六)推动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全链条,在优化提升基本政务服务基础上,整合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功能,打造一站式集成、线上线下协同的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政策、人才、金融、科创、法律、开放、公共设施等集成服务,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从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向增值化迭代跃迁。进一步健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推动政策早落地、企业早受益。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
(二十七)创新优化监管执法方式。聚焦涉企高频高危领域,区分不同监管场景,梳理多部门跨领域执法监管事项,推进“一件事”综合集成监管,提升执法监管效能。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减少多头重复执法。探索开展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全面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标准和执法规则,动态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广应用“行政行为码”。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水平,对“执法扰企”等问题进行监测预警、监督纠正。
(二十八)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修复流程指导,推动实现各信用信息平台协同信用修复。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在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推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二十九)完善拖欠账款和欠薪常态化预防清理机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强化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的执行。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依法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推动实现政府无拖欠款、浙江无欠薪。
(三十)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引导民营企业家弘扬“四千”精神,走依托自主创新、营建自主品牌、弘扬自强文化、构建自身特色的路子。深入开展“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大力实施新生代企业家现代化能力提升和“双传承”计划,建立新生代企业家传承导师制,推动浙商事业新老交接、薪火相传。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培训机制,创新“入市第一课”辅导服务,加强反垄断合规辅导,推动民营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十一)营造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企业家和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的常态化正面宣传。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三十二)建立健全“四个定期”调度评估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本地主导产业的产业链、本地投资项目和外迁投资项目情况,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民间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定期总结评估民营经济政策效果,定期发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报告。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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