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院、大庆市司法局首次联合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30 19:15|栏目: 公开招商 |浏览次数:

  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3月29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8起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2020年4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公告》,张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某县人民政府对张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法院在立案前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交大庆市行政争议调处中心,该中心指派涉案单位主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行政庭法官组成调处工作组,积极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通过面对面交流、点对点沟通、召开专项协调会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真实诉求,拟定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张某遂申请撤回起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其他被征收人也与某县人民政府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该类纠纷彻底化解。

  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协同行政机关诉前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参与”的行政争议调处中心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统筹调度解纷资源优势和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专业优势,协同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化在源头、解在诉前、消在萌芽,解决一案,带动一片,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2020年6月,某公司与某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某公司积极推动引进医疗、健康产品等实体产业项目落户到某区,协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某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需要与某公司签订奖励协议。协议签订后,某公司积极履行协议义务,但某区人民政府未依约给付奖励。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区人民政府依约履行给付奖励金及利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告知某区人民政府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区人民政府应依约履行。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与某公司、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根据区财政实际情况达成了分期支付奖励的庭外和解协议,某公司遂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是实质化解未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在地方建设开发和招商引资等领域的优惠政策应具有持续性和连贯性,切实保护行政协议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前提下,根据地方政府财政情况,积极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妥善化解涉民营企业行政纠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该案的实质化解,对推动当地法治政府建设、诚信政府建设,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2022年5月,某汽车修理厂在明知自己没有授权不能经销案涉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出售案涉商品并收取合同价款,却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质保服务。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某汽车修理厂构成欺诈及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消费欺诈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660元,对未明码标价行为罚款3000元,罚没共计31660元。某汽车修理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了解到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判决某汽车修理厂退还举报人案涉商品的费用后,人民法院因势利导,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考虑民事判决结果,同意适当调整罚没金额。某汽车修理厂主动撤回起诉。

  本案系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优势和作用,实质化解中小企业涉法律风险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与法院多次沟通协调、研判解决方案,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良好效果,使老百姓亲身感受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现实含义,对合理运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张某等七人承包位于某乡水库东侧的水田种植水稻。2020年8月,因连续降雨,某排干北堤出现险情,多处洪水漫堤。某乡人民政府经请示某县防汛指挥部后开堰泄洪。张某等七人承包的农田被淹,遂提起七起行政诉讼,请求某乡人民政府赔偿损失200余万元。法院在庭审前,经与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关责任部门等沟通协调,与某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分析梳理案情,指导双方当事人拟定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方案并履行,张某等七人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系人民法院找准症结、实质性化解历史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调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积极性,衡平个案公正与公共利益,通过释法析理精准对接双方意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围绕具体分歧所在,多次组织进行协调,寻找原、被告权利义务“最大公约数”,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从根本上解决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2023年3月,罗某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材料。某区人民政府签收后未依法予以答复。罗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答辩称该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已将该申请转交有权机关处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某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告知罗某负责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向某区人民政府阐明利弊,并告知其应当自我纠正,尽快化解争议。某区人民政府及时与罗某进行沟通,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罗某申请信息公开的材料,获得罗某认可。罗某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习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行政复议需要充分发挥出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本案中,复议机关积极协调涉案的行政机关主动自查自纠,促使双方通过沟通交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发挥了行政复议调解功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有效节约行政资源,避免程序空转,切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了行政复议多元化功能的有机统一。

  马某某的母亲与某会所签订了雇佣合同,在合同签订仅20天后,马某某的母亲在工作时死亡。马某某遂到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某会所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马某某与某会所的纠纷在行政复议前已持续一年之久,且该案涉及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巨大,在征得各方同意后,行政复议机构联合劳动仲裁部门,多次开展专题调解会,逐步理清争议的焦点。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向某会所释明马某某母亲在用工时死亡属于工伤,应当支付赔偿金;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向马某某阐明虽然属于工伤,但因在申请人处工作时间过短,希望适当降低赔偿额度。经过多次调解,某会所与马某某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某会所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运用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让行政复议工作更加“接地气、安民心”,不仅提高了行政复议办案质效,也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群众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公正与温暖。在案件调解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通过释法说理、类案指引、促推说和,推动解决行政复议案件背后的根源问题,真正促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10年4月,某房产管理局发布拆迁公告,郝某某名下商服在拆迁范围内,因其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8月,郝某某向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住建局)申请选取某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2021年1月,某住建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郝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拆迁裁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某住建局于2022年11月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郝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因案涉房屋拆迁裁决仍存在问题,该案件以确认违法纠错结案。结案后,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行政复议机构多次到案涉房屋实地踏查,一方面约谈申请人,为其逐项解释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以表格形式逐项计算出金额;另一方面,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联系,释法明理,分析风险隐患,提出合理的补偿建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案涉房屋涉及的信息公开、信访问题等一系列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本案中,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机构仍坚持践行“复议为民促和谐”的宗旨,用心用情服务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推动这起历经十几年,涉及区人民政府、住建、收储中心及镇人民政府等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案件最终成功化解,彰显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也是行政复议机构从“以裁为主”向“裁调并重”转变,突破单一固化的书面办案模式,强化针对性调解,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诉讼以及行政调解相结合的纠纷化解机制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2023年10月,李某某、孙某夫妻二人与王某因驾驶车辆产生纠纷,在某进修学校站点孙某与王某理论时,李某某、孙某分别对王某进行了殴打。某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李某某、孙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行政复议机构了解到该案的实际矛盾主要集中在李某某、孙某对王某的经济赔偿上。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征得各方同意后,通过面对面调解、背靠背沟通等多种方式积极协调,最终促成李某某、孙某向王某诚恳道歉并主动赔偿王某住院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王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被明确规范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是在法律层面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重要确认。行政复议机构及时调整传统工作理念,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工作全过程。通过加强对申请人释法明理和情绪疏导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实现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同时,该案的实质化解深刻践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拓宽了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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