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项目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5 17:00|栏目: 中标公示 |浏览次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项目已开标公示、公示期已满,广东和新尚未收到中标通知书,能否最终签订合同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项目总金额以正式签署的合同为准,可能存在最后金额总量不及预估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项目时间范围为:“中国移动广东公司2022年至2023年通信机房配套施工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止。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和新”)参与了“中国移动广东公司2022年至2023年通信机房配套施工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于近日发布了相关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广东和新预估中标金额10,031.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广东公司2022年至2023年通信机房配套施工服务公开招标项目

  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是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招标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详细内容请查看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网址为:。

  本项目中标后,其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业务发展及市场拓展产生积极作用,对公司2022年-2023年经营业绩有积极影响,且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一)本项目已开标公示、公示期已满,广东和新尚未收到中标通知书,能否最终签订合同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本项目总金额以正式签署的合同为准,可能存在最后金额总量不及预估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项目时间范围为:“中国移动广东公司2022年至2023年通信机房配套施工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涉案的金额:877.5万元,并自2019年5月6日起,按照487.5万元/年的标准,支付冠名广告使用费至行为终止之日止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本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就本案后续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5月26日,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裕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冠名协议书》,协议约定将武汉市欧亚写字楼的冠名使用权与相关的冠名名称广告权转让给公司使用。

  武汉市欧亚写字楼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欧亚业委会”)作为原告将武汉锦绣中华广告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裕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以业主共有权为由,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冠名权,提起了民事诉讼。

  因不服一审判决,欧亚业委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二审裁定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1、判令被告裕亚酒店公司向原告返还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益(暂计为877.5万元,自2017年7月15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并自2019年5月6日起,按照487.5万元/年的标准支付,该收益以两被告实际签订的合同及支付的金额为准),被告中贝通信公司对其购买业主共有部分广告位尚未支付的部分承担继续向原告履行支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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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0112民初3927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武汉裕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欧亚写字楼(武汉华尔登国际酒店二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返还收益250,0O0元;

  2、驳回原告武汉市欧亚写字楼(武汉华尔登国际酒店二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62元,由原告武汉市欧亚写字楼(武汉华尔登国际酒店二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71,312元,被告武汉裕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O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本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就本案后续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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