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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政府物业使用效益,优化政府物业非公开招租方式备案流程,根据《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深财规〔20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出租物业仅用于涉及国计民生、文物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社会秩序等特殊要求,或用于公益性的活动;
(三)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将本机关物业出租给下属单位(含原改制转企或应脱钩未脱钩的下办企业)的;
(四)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临时物业出租,且同一承租人不得连续租用同一物业;
(一)内部决策材料。作为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在出租前进行内部研究决策,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形成的文件资料;
(二)出租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拟出租物业的地理位置、产权情况、实物现状、出租理由、招租方式、pg电子游戏官网出租面积、出租期限、月租金评估价或底价、是否以物业为主体对外委托经营等;
(四)租金价格依据。由单位按照相关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并以经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租金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如涉及前款所提六种情形中(一)、(二)、(三)项的,确因工作需要,租金价格可低于评估价,但需作出书面说明,租金价格由单位党组会或办公会集体决策研究决定;
(七)意向承租方的法人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意向协议等。
相关申报材料,通过扫描形成电子材料上传到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涉及保密的,按照保密要求处理。
(一)申报。各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纸质文件,并附申报材料。同时在财政资产信息系统提交物业出租申请,相关附件材料通过扫描形成电子材料上传。
(二)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出租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同步完成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的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纸质文件和财政资产信息系统同步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备案。财政部门在接到单位备案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备案的正式意见,超过10个工作日未出具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单位备案。财政部门同意备案的,应在财政资产信息系统完成同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意见并在财政资产信息系统中退回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