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将本项目的评标报告和评委评审打分表一并公开。请问评标结果公示时,评审打分表必须要向社会公布吗?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该条款提到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评标情况,但未明确是“评标组织情况”还是“包括评审打分、中标候选人推荐等评标细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该法条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明确列为评审保密事项,不得对外透露。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评标结果公示时,无须向社会公众公开评审专家的详细打分情况。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0号)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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