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公示期3天已过了,未中标单位投诉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可以不予受理吗?依据是什么?
徐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在法律法规中措辞“应当”,即为“必须”。由此可见,政府监督部门有权不予受理该投诉。可能有的网友要问:若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的确是事实,该如何处理呢?建议:可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在各种方式的时效内,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依法提出民事诉讼或民事仲裁,判决或裁定其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