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进一步健全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将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发布媒介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公示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候选人公示表的格式进行填写。中标结果公示表由招标人盖章(实行委托招标的,还应加盖pg电子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后,直接送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及类型;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行政监督部门名称;工程建设地点;评标时间;评标地点;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依据;所有通过初审的投标人评分结果;中标候选人地址及企业资质等级(与本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级别;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及编号;工期;质量要求;加分业绩;公示起止时间;异议及投诉受理电话。
三、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依法向本项目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四、公示期间,若无质疑或投诉的,招标人可在公示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对受理的投诉,受理单位经调查后无法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
五、对受理的投诉查实纠正后导致中标人发生变更的,招标人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变更后的中标结果重新进行公示。
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责令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