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建设工程招标方式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5 05:05|栏目: 公开招标 |浏览次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经管理中心批准,建设工程业主经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招标发包资格,并成为管理中心临时会员后,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采豕招标方式发包,进行交易的活动。

  (一)公开招标。由临时会员建设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管理中心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取得中心临时会员的建设单位在管理中心向具备相应建设资质和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会员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邀请议标。属于有关规章或规定范围内议标发包的工程项目,临时会员建设单位在管理中心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议标。参加议标的会员施工单位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资质要求,且不少于两家(含两家)。

  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经报建登记。建设单位应为管理中心的临时会员,具有招标资格。若不具备招标资格,应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一)凡由人民政府和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总投资大50万元以上的,均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同一建设工程业主当年度所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不低于50%;

  (二)可以邀请议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业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其方式由建设工程业主选择。

  (三)邀请议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地按照市建委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规定》(武城建管字(1996)182号文的规定办理。

  参加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投标单位,必须是管理中心的会员施工单位,并且须符合相应的工程资质等级要求和施工能力。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在管理中心内对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预审,从中确定投标单位的个数。

  所确定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个数一般不少于五家。其中,通过资格预审,已取得管理中心席位的投标单位占40%.

  (二)实行邀请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从管理中心公布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申请投标单位中选择三家以上(含三家),进行邀请招标。

  所确定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中,取得管理中心席位的会员施工单位不低于50%.

  (三)实行邀请议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从管理中心公布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中确定不少于二家(含二家)议标单位。其中,取得管理中心席位的会员施工单位占50%.

  第六条 招标方式与投标单位确定以后,具体招标发包的基本程序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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