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发布时间:2024-06-10 19:36|栏目: 国资监管 |浏览次数:

  pg模拟器今年是“十一五”开局起步之年,也是各项改革攻坚破难的重要一年。目前各领域的改革都在有序推进,多年未解决的一些难点问题,如股权分置改革、汇率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等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今年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这些既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地位进一步确立,由政府出资或给予优惠政策来推进改革的空间越来越有限。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对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增长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临近结束,国有企业利用国内外市场和资源的机遇更多、条件更好,来自跨国公司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职工群众对改革效应的预期普遍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必须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

  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留给国有企业改革的机遇和时间已经不多了。如果我们不能抓住机遇,尽快突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有可能因缺乏活力而陷于被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就难以实现。我们要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高度,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安排,2006年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改革方向、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力争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的突破,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为“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做出积极贡献。要努力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到今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组建三周年。国资委成立之初,我们提出从2004年开始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起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基本框架。今年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攻坚年,必须取得新的突破。

  一是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今年国务院国资委将继续积极参与《国有资产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和《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抓紧起草配套的规章制度,继续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的修订起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已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规章,加快制订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要做好国资委系统“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和“五五”普法启动工作,继续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尽快构筑起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二是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薪酬分配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考核方法,优化考核指标,把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更好地结合起来。对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将探索发挥董事会在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中的作用。各地国资委要加快推进业绩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进一步深化薪酬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探索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逐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加强和改进对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引导企业建立激励有效、约束到位的收入分配制度。

  三是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要按照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抓紧做好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相关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将及时总结地方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尽快建立,今年要编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地国资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已经试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使用。

  四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工作。各级国资委要继续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运行状况的统计分析,加强清产核资及后续管理工作,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防止出现新的不良资产。要高度重视财务监督工作,加强财务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强化对企业投融资、大额资金往来、物资购销、应收账款、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与控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完善财务快报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加强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和分析。要继续加强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划转、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监管、产权纠纷调处等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五是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依法调整监事会职责定位,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强化出资人监督。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积极探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要推进建立会计、审计、统计三者有机衔接的出资人财务监管机制,进行事前控制、事中约束、事后整改相结合的全过程财务监管。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财务决算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实现国有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全局,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国有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一是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国务院国资委在推进中央企业重组调整的同时,正在研究全国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各地国资委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着眼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重组调整,努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积极推进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通过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相互持股等多种方式,在更大范围实现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继续探索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平台,按市场化、专业化方式,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在调整中,既要防止下指标、定时限无序退出,又要防止以行政手段片面做大、大而不强。

  二是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各级国资委要以贯彻新修订的《公司法》为契机,加快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通过规范改制,实现境内外上市,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完善董事会试点,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推进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中高级管理岗位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

  三是继续抓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将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就总体规划的实施范围、国有金融机构的债权处理、加快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地方协调小组和有关企业的责任。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落实有关工作。希望大家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力争按期完成。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积极探索企业依法破产的途径和方式。中央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是实现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中的难点,全国领导小组已明确了“先移交,后破产”的整体思路,希望各地协调小组和国资委继续支持中央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四是抓紧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各级国资委要把握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相关政策延长的机遇,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快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国有企业采取分离移交、共建共管、辅业改制、市场化改革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要努力创造条件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东北三省国资委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批复精神和相关政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试点城市和企业的方案,争取尽快启动。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统一纳入地方试点,希望东北三省国资委继续支持。

  五是推进国有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各级国资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建立和完善研究开发机构,增强战略产业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集成创新能力,提高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努力掌握一批核心和关键技术,发展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要加大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要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和配合国务院国资委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的起草工作。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国资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政策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管理层持有股权等内容。各级国资委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明确职权,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程序和操作规定,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是严格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进行竞价交易。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进场率。要健全完善产权交易机构,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

  三是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国资委要认真落实六部委通知精神,组织专门力量,对市(地)、县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督检查的结果要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逐步建立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年度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

  (四)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深入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资本市场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各级国资委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一是加强分类指导。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充分尊重股东意愿基础上,分类分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条件相对成熟的上市公司,各级国资委要积极指导国有股股东尽快完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适时推出;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公司,要指导国有股股东针对问题积极研究改革的可行途径,创造条件加快改革。

  二是突出抓好重点。各级国资委要将股本规模大、占市值比重较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作为重点,逐户摸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指导推进改革。国务院国资委加强对39家重点中央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指导与帮助,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

  三是积极创新方式。股权分置改革面临很多深层次问题,如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国有控股比例受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控股股东是上市公司甚至是境外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质量太差等,依靠现有改革模式和方法难以解决,必须创新方式。各级国资委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努力探求股权分置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径。

  同时,要通过规范的制度管理,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流转的监管,防止内幕交易、蓄意炒作等侵害公众投资者合法利益情况发生,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各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要高度重视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事故报告、事故跟踪、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制度。要督促所出资企业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全员培训,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基础工作。要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稳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大局。各级国资委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做好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重组调整、改制分流、关闭破产时,周密设计方案,慎重选择时机,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尽量减轻对社会的震动。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范的程序推进各项改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对稳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确保组织到位、制度到位、责任到位。要做好信访工作,加强对矛盾纠纷和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排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努力解决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地国资委要继续关心、支持和帮助当地的中央企业做好维稳工作,共同为保持企业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创造的成功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巩固好、扩大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要保持广大党员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激发出来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精神状态,更好地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真正形成“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建工作新机制,企业党组织在参与重大决策中,要把好政治关、政策关,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要继续深入开展“四好”班子创建活动,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各地国资委要继续积极探索,认真总结,使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这一优势进一步充分发挥。

  国资委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如何把握职责定位,自身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社会各界也有一个不断认识的过程。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努力提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确立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方针政策。主要是: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国资委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准确把握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

  各级国资委成立以来,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取得了不少经验,一些省市国资委在本级政府的充分授权下比较全面地履行了出资人职责。由于各地改革进度不同,一些地方国资委目前还需要把许多精力放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其中不少属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些是过渡性的工作,为了今后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必要静下心来抓紧做好。但我们要始终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牢牢把握好出资人定位,凡是出资人应该做的事,我们都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做好。属于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工作,我们要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逐步把主要精力转到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上来。要充分尊重所出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地位,充分尊重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看到,个别地方国资委仍然存在着职责权限边界不清、日常行政审批内容过多等问题,揽了许多不应该管的事,承担了许多不必要的责任和风险,分散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精力。各级国资委要时时警醒自己,切实把握好出资人定位,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也必须适时调整。对已经改制为公司制、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国资委需要将一些股东权利授予董事会来行使。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和途径更需要做出调整和改变。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责任,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出了特别规定。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与方式,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目前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做法,要及时做出调整与改正。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是国资委履行好出资人职责的基础和关键,必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要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国资委的干部大多数来自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党务工作部门,应当说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但缺乏微观经济工作的经验和知识。国资委的每一项业务都是很专业的学问,我们必须根据工作的需要加强专业学习,特别是要多学习一些和履行出资人职责密切相关的企业管理、金融证券、财务审计、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各级国资委要拓宽学习培训渠道,建设学习型机关,为广大干部加强学习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要廉洁自律,甘于奉献。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出资人职责,掌管着成千上万亿的国有资产。工作的责任很大,手中的权力很大,各种诱惑也很大。国资委的干部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不图名利,清正廉洁。在这个问题上,要做到“不想、不能、不敢”,“不想”就是要有良好的道德操守,从思想上建立不想腐败的防线;“不能”就是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建立不能腐败的防线;“不敢”就是要有严厉的惩处措施,从法纪上建立不敢腐败的防线。各级国资委要对干部严格要求,这是从根本上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要凝聚人才,带好队伍。国资监管事业需要一大批各类人才,要把各级国资委建设成为凝聚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基地。经过两年多的历练,各级国资委培养了一支作风扎实、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这是一笔宝贵财富,要倍加珍惜。要拓宽渠道,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通过多种方式为他们创造施展才干的机会,鼓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锻炼成才。

  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赋予我们的职责,各级国资委都要依法履行好这一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统一指导和规范地方各级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监管督查制度、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违法违纪案件举报查处制度、企业国有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制度、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组织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经验,提出指导建议。对于如何做好国有资产指导和监督工作,我们起草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在会上提交大家讨论,希望大家共同修改完善。

  各地国资委要严格依照法定职责范围,加强对市(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要研究探索不单独设立国资委的市(地)和县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

  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大多在地方,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几年来,各地党委、政府和国资委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做了大量工作,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特别是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地党委和国资委党委更是倾注了大量精力。利用今天的机会,我代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向大家并通过大家向各地党委、政府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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