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pg模拟器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一)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资产。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注:市属高校部门的处置标准及处置收入按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定执行。
(二)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价值及权属证明(购货发票、记账凭证、账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