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金融国资监管与出资人职责

发布时间:2024-08-05 16:20|栏目: 国资监管 |浏览次数:

  《指导意见》提出,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从而明晰了国有金融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体制机制保障,将有效解决“九龙治水”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近日,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文件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授权管理,首次明确国务院、地方政府分别授权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破解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九龙治水”难题,通过理顺管理体制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奠定了扎实基础。

  国有金融资本是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国有金融资本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国国有金融资产在金融业中居于主导地位,其管理体制经历了不断深化的过程。2003年,中央明确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国有金融资产。同时,当前多部门、多机构都从不同角度参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造成多元管理、职责分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统一等问题,影响金融管理效能和金融机构治理,不利于金融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管好用好国有金融资产关系重大,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这些要求为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指明了方向。

  《意见》把完善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指出“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从而明晰了国有金融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体制机制保障,将有效解决“九龙治水”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同时,通过建立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有利于理顺出资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既有分工又有协同;有利于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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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该明确职责边界,特别是厘清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关系,不缺位、不越位,加强市场化、法治化管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推动金融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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