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其中1个案例涉及资产评估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问题。通报显示,某市国司因子公司融资问题需由政府征收有关大厦,该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资产评估中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有关大厦作为融资担保的评估标的物被溢价逾100%征收,给国有资产带来重大损失。
资产评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价值尺度,为资产交易、资产价值计量和社会管理提供专业价值意见。纵观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相关案例,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开展国有资产评估时,做手脚、谋私利,方式五花八门。国有资产评估造假,不仅影响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必须深挖细查,严惩不贷。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案例,属于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虚增资产价值,获得高额征收补偿的情况,且相关补偿款已被用于偿还融资、借款本息等。此外,还存在通过高估企业资产向银行骗取贷款的现象,可能酿成金融领域风险,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在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以及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近年来,资产评估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出现新动向。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孙洪注意到,为促进地方企业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民企经营。一些党员干部则在政府投资入股前,利用职务便利与企业老板达成“协议”,通过高价评估企业资产,来增加政府入股时需要投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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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向记者解释道,假设某民营企业实际总价值2000万元,入股10%仅需投入200万元。如在资产评估时将企业总价值提高到4000万元,入股10%的投入金额则变成了400万元。
此外,通过低估国有资产来谋取私利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有些人在资产评估中故意做低企业净资产,以极低价格将企业“霸占”到自己手里;也有人将国有资产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贱卖”,以此中饱私囊。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介绍:“在查处区属某国有企业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时,我们深挖彻查,顺藤摸瓜发现低估资产行为。”
该区属国有企业与某置业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新公司时,曾合作开发项目。时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梁某,在明知该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未按协议约定向新公司足额注资,并妄图以低价收购国企持有的新公司股权时,仍利用职务便利,大搞“一言堂”,强行拍板决策,谎称此次股权出让可以盈利。梁某主动出谋划策帮助陈某违反相关规定,按协议约定的持股比例非公开收购股权,并纵容陈某自行与评估公司商定拟收购股权的评估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评估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文山对煤矿资源未予评估即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又如,在明知国有资产出租前应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海南省文昌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原主任杨来雄对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未经评估,便按照时任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许达超的提议低价出租给他人,造成87万余元经济损失。杨来雄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在对干预和插手国有资产评估类案件进行分析时,洪泽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认为有以下特点:一是目的性强,这类行为一般是为了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者为行贿人谋利;二是隐蔽程度高,往往掩藏在正常程序之下,难以被发现;三是潜伏周期长,对国有资产造成的危害,需经一段时间演变发展后方才显现。
国有资产评估造假往往源于利益驱动。接到举报后,洪泽区纪委监委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对该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梁某进行“画像”,精准研判可疑资金、特定关系人、谋利事项等信息,迅速突破案件。办案人员从行贿人身上打开突破口,进一步调查发现,梁某为谋取个人私利,干预和插手资产评估,纵容陈某大幅压价、评估造假。
在孙洪看来,国有资产评估造假行为不仅滋生腐败问题,也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还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市场正常运作和资源配置。
从查处的相关案件看,不只是党员干部单方主动插手和干预国有资产评估,还有许多评估机构为了抢占评估服务市场,主动贴合委托人出具“私人定制”的结论性报告。更有甚者,做起中介生意,在党员领导干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间传递消息。
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金涛认为,评估报告受人为干预后,往往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这使得国有资产在转让、抵押等过程中被低估或高估,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金涛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时,要深入了解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有过合作经历、除评估业务外是否存在其他业务委托关系。关键在于深挖彻查评估结果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评估委托方和评估机构之间是否有超出常规的利益往来等,通过深入剖析背后的利益链条和腐败动机,确保案件查深查透。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处分。
查办案件是最有力的监督、最有效的震慑。对于如何认定处置国有资产评估造假行为,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乔认为,认定违纪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按照纪法规定,明确违纪违法的界限、具体情形、构成要件,充分考量党员领导干部是出于主观故意还是工作过失,考虑其态度和配合程度,根据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综合研判,精准处理,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因所涉金额高,评估结果对资产的出售出让具有重大参照影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杜金基告诉记者,深挖彻查此类问题,需要抓住关键点,注重方法的系统性、专业性。
杜金基结合办案经历介绍,前期需明确整个评估过程的合规性,针对特定的评估项目或事件,收集评估报告、财务报表、合同、会议记录、通信记录等材料;中期审查时需严格检查评估公司的资质和评估人员的专业资格,仔细核对评估过程中使用的数据来源,验证其准确性与可靠性,同步开展人员访谈、数据分析、专家会商等工作;后期需与相关部门共享可用信息,提高调查效率,并做好跟踪后续行动的方案部署及调查结果的社会公开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评估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资产评估管理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工作基础。纪检监察机关常态化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做到既善于发现问题又善于推动解决问题,加强类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说服力的整改意见,堵塞国资监管漏洞。
梁某案件发生后,洪泽区纪委监委坚持个案查处与系统整治相结合,前往案发单位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并联合区国资办开展融资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分类制定中介费、中间费、借款等不同款项的精准化、差异化追缴办法,追赃挽损数亿元。
坚持以案为鉴,精准研判案件背后暴露的共性和个性问题,靶向制发纪检监察建议。针对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匿低评国有资产的问题,湖北省纪委监委督促国资监管部门及时与该集团和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追回国有资产3.98亿元。为推动完善监管制度,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省纪委监委系统梳理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舒健等案件暴露出的国资监管漏洞,向省国资委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深化以案促改,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淮安市金湖县纪委监委基于查办的县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闵某等人违纪违法案件,推动县财政局出台国有平台公司规范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在评估机构选定、评估价格比对、评估过程监督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防范国有资产评估造假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建立评估机构“黑名单”制度,将评估不专业、不规范、屡次违纪违法的评估机构及时纳入“黑名单”,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国有资产评估造假这一隐蔽性较强的行为,我们坚持严的基调,深化运用大数据监督、‘室组地’联动监督、多部门贯通协作等方式,起底深挖问题线索,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金湖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胡天翔介绍。
今年6月,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山东省东营市出台《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促职能部门履行责任。对发生应评未评等违规行为的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采取下发提示函、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东营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发生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我们将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记者 李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