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模式总结及税务实操

发布时间:2024-08-16 02:17|栏目: 资产转让 |浏览次数:

  1、 资产转让 。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转让 ;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作价投资 。

  4、主要 涉税项目 分5类:所 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

  1 、 单纯的资产转让,不承继资产所有权人 的相关历史风险。 中鹰黑森林投资集团副总裁、知名并购重组专家王佳佳博士表示,该方式 通常适用于 标的资产所在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法律/财务风险较高 ,因此不适合收购标的资产所在公司股权的情况;标的资产所在公司另有其他业务,而 收购方不 希望涉及除土地外的其他业务的情况。

  3. 由于资产转让需按市场价格完税, 项目后期可扣除土地成本增加 ,因此项目运营阶段税负会相应降低。

  4、 交易的标的资产须达到投资总额25% 。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5、 优势 。 收购资产清爽干净,不用承担项目公司的连带债务,法务财务风险较小; 收 购阶段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原始地价较低,后期溢价(收购价格及销售阶段的价格)较高的项目,两次清算,拉低累进税率档次(特别是销售阶段普通住宅增值率能从 5 0%以上下降到 3 0%以下),节税明显,不需要考虑溢价问题。

  6、 劣势:收购阶段清算,势必影响先期投入资金,资金压力较大;未达投资总额25%的不能实现即刻转让;复杂资产包下资产剥离周期长,难于匹配一般收并购要求下的时间要求。出让方税负较重,会造成交易价格提高。

  特点 :存在一定的法务风险,前期需要股权质押(+土地抵押);前期股权未过户,融资受限,自有资金投入大;溢价较高项目节税明显。

  优势 : 突破土地使用权 (未达投资总额25%) 直接转让;可以实现两次土增税清算,达到 节税的目的;

  劣势:不适合合作方只收现金的全退出;存在法律盲区 ,各地对是否可以土地使用权直接作价投资判断不一;投资作价 容易受到行政机关核定 或第三方评估价格因素影响。

  王佳佳博士提醒, 非房地产企业如果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作价投资到另一间非房地产企业,可以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通过与合作方 联合组建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增资、合并分立 等多种形式,最终获得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从而间接取得目标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

  1 ) 由于采用收购股权的方式,因此 收购的是股权对应的全部资产减负债即权益 。在取得目标资产的同时,还需要承继目标资产所在项目公司的历史债权债务,因此,采用股权收购方式需要进行严谨的尽职调查,防范潜在风险。

  2 ) 转让阶段税负较低,一般仅涉及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但由于 土地溢价部分无法取得发票 ,无法进入项目开发完毕后税务清算时的可扣除土地成本,因此项目运营阶段的税负将会非常高。

  财务、法务风险较大,或溢价较高从而产生的税费较高,无法达成收购交易的项目,可选择品牌输出代建模式。

  特点:不持有项目股权 , 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不投入或投入很少现金,不对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或提供其他增信;通过输出品牌和团队管理服务,获取品牌使用收益和管理服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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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售或持有物业,合作方愿意持有;相关税务筹划与风险,合作方愿意兜底;达到一定的(可售部分)销售或回款比例, 收购方 提前退出;可售部分产生的现金流,足够覆盖 收购方 担保的对外融资、本金及利润。

  特点 :先期有限资金投入+征信措施,后续提前退出 ; 对法务、财务风险控制要求比较高。

  园林景观苗木——内部园林苗木,苗木上游免税,下游可抵增值税11%、可抵土增税;

  项目自身层面(设计方案、产品户型)的成本分摊(普通与非普通之间、可售与持有部分之间);

  收并购的税务筹划点主要在并购的模式上,实际操作并购项目时,项目情况错综复杂,需要考虑法律、财务及后期运营等各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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