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有关部门在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前提下,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调整好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有关部门将开展《国有资产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起草工作,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抓紧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条例》、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规草案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结合已经出台的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法规规章,着力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中央企业授权经营、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境外投资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薪酬分配制度。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工作,完善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指标,规范评价体系,把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紧密结合起来,深化薪酬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加快建立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积极推进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抓紧做好相关工作,编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一步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运行状况的统计分析,加强清产核资及后续管理工作,完善相关制度,防止出现新的不良资产。强化对企业投融资、大额资金往来、物资采购、应收账款、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与控制,加强财务动态监测和分析,建立完善审计监督工作体系。加强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划转、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监管、产权纠纷调处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积极探索监事会监督与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的途径和方式,推进建立会计、审计、统计三者有机衔接的出资人财务监管机制,实施事前控制、事中约束、事后整改相结合的全程财务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财务决算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国资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