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柏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双柏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双政规〔202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2021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施行,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楚雄州出台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楚政规〔2021〕3号)。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在我县多年实践工作基础上,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新规定,县财政局起草了《双柏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派机关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收益、处置、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定义,要求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要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四章,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严格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充分盘活闲置资产,鼓励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用于出租的应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
第五章,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需严格执行具体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置。减少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精简县人民政府审批事项。
第六章,收益管理。分类对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财政非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使用收益进行规定。有政府性、隐性债务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七章,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纠纷调处。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资产清查和评估工作的执行国家、财政部、省州县级相关规定,发生产权纠纷的,按照具体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八pg模拟器章,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逐级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章,附则。实施特殊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首先通过调剂进行配置,确实无法调剂的,再通过租用、购置等方式配置,配置前要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要做好自用管理,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需对外使用的,要按规定报批,用于出租的原则上应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可违规使用资产,应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出让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任何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
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置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要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可由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足额收取资产收益,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财政非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纳入单位预算,所有单位资产处置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均需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适时对各单位资产收益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主管部门要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