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发两个办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6 17:51|栏目: 国资管理 |浏览次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别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何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两个办法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在资产配置方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在资产使用方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在资产处置方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群团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国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直各单位负责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接受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在配置管理方面,省直各单位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需求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在使用管理方面,省直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担保等。

  在处置管理方面,省直各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此外,在基础管理方面,《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明确要求省直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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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别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何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两个办法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在资产配置方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在资产使用方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在资产处置方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群团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国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直各单位负责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接受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在配置管理方面,省直各单位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需求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在使用管理方面,省直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担保等。

  在处置管理方面,省直各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此外,在基础管理方面,《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明确要求省直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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