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管体系需要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2024-05-26 17:52|栏目: 国资管理 |浏览次数:

  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政府均具有国资监管权,但国资预算权只有地方政府具备,资金和预算均归财政部门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对于地方国企实际发挥的是指导作用,无法实质监管。

  组织部门管人事、发改部门管项目,审计部门管稽查,其他诸如国土、环保部门也各有管辖权地方人大也会定期对地方国有企业进行检查。可以说是平时检查督查不断,一旦出了问题却责任主体不明。

  由于地方国资委分别具有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可以说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致使国资监管与国企管理边界不明,国资委自身的监管责任也无法明确。

  新一轮的国资国企监管,首要是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并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监管。近年来,配合政策指引,国务院国资委对内部职能和机构进行了调整,先后组建了综合监督局、监督追责局、科技创新局、社会责任局等新部门。

  与此同时,地方国资委同步推进以管资本为主职能转变,并积极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实体企业集团,强化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与此同时,我们在《打开第三本账》提到,地方财政紧平衡将成为常态,这对地方国有企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第三本账,即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发挥更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银河证券数据显示,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2022年仅为11.0%,有很大上升空间。

  目前,全球国有企业监管方式,主要分为“政府—企业”两层架构与“政府—出资人—企业”三层架构。

  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国有企业监管方式主要是 “政府—企业”两层架构。政府一般根据经营范围等因素分类管理,直接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如美国国企设置原则是“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者无利可图的行业”,这种模式对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进行市场化竞争的作用十分有限,多数缺乏足够的利润。

  另一方面,新加坡、英国、西班牙等国家国有企业监管方式则主要采取 “政府—出资人—企业”的三层管理架构。以新加坡的淡马锡公司为例,新加坡财政部作为“财政部长法人”,成为淡马锡的实际出资人,代替新加坡政府在淡马锡董事会中行使股东权利。淡马锡控股一方面通过持股或出售股权体现其经营方向,一方面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其全资、控股企业的治理(即派其高管人员进入旗下公司的董事会参与决策)。尽量避免参与各个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各项商业决策,除少数年份出现亏损,淡马锡控股长期保持较稳健的净利润。

  综合来看,三层管理架构相对适合我国的情况。但依然与我国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例如淡马锡模式主要强调了资本的收益属性,而我国实际国资运营要考虑产业战略等多重因素,这还需要我国国资国企监管机制进行新的探索。

  明确责任主体,应进一步明确以各级国资委为核心的出资人制度,并探索构建“监管层—出资层—运营层”三层架构,其中,国资委主要承担国资监管职责,出资层则主要承担由国资委转授的出资人职责,运营层的国有企业与参股企业主要承担运营责任。

  山西省国资委设立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实践,山西省国资委此前承担的发展战略、企业重组、资本收益等出资人管资本职责,全部转授国资运营公司承担,消除了“国资委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冲突”,把原本属于企业的职能还给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部分地方国资委的实践,在国资运营公司的设立后,由于无法明晰监管层与出资层的出资人职责,往往造成对企业的“双重监管”。这说明在地方设立国资运营公司与国有资本重组整合过程中,地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运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相应国资委转授的出资人职责)的权责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清晰界定。

  此外,由于国有企业类别、发展阶段、任务要求不同,国企的考核方式应建立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在国资运营公司设立后,多类业态的控股参股企业更难以用“一刀切”的方式监管。比如公益性的国有企业就完全不应当考核利润商业Ⅱ类企业则应当利润和社会责任各占一定比例,商业Ⅰ类则可以坚持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推行的以利润为主的考核,目标就是,在实现分类管理后,应当严格区分业务范围,不要让公益性企业去做竞争性的业务,也不要商业性企业去做公益性的事情。

  5、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确立,首要是树立以国资委为核心的出资人制度,pg模拟器逐步做到管理权、财权、事权、人权的统一,减少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经营的过多直接参与。作为直接监管者的国资委,则应当对下辖国有企业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同时,需要实现对国资国企分层分类监管,落实各主体责任,做到授权与追责同步,实现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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