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 财政部会计司回复咨询问题选编

发布时间:2024-08-24 04:07|栏目: 留言选登 |浏览次数:

  pg电子平台转载者注: 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财政部会计司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交流互动”版面“留言回复”陆续回答了网友留言的会计核算咨询问题。 现选编其中部分回复内容转载如下:

  咨询问题:您好: 员工在京东购买了商品,在京东APP上有“查看发票”按钮,点击按钮后手机屏幕上出现了一张电子发票,员工把这张电子发票截图上传到了公司报销系统(公司报销系统可以进行无纸化报销)报销,请问这张发票截图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谢谢!

  回复:您好,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有关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咨询问题:会计司领导: 您好!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希望解答的是,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是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或者说怎样判断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是货币性项目或非货币性项目?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非货币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

  预收账款是企业为将来提供商品或服务而预收的金额,预付账款是企业为将来获取商品或服务而预付的金额,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均不满足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咨询问题:咨询一个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记账本位币规定的理解问题. 准则原文: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1."为主 "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否比例最大的那个货币就可以判断是"为主的货币".例如在一个涉及国际销售的公司中,涉及10种货币的销售和收款,其中比例最大的美元占30%,其他币种的比例均小于 10%,是否可以判定美元是"为主"的货币.

  2.另外一个情况,上述"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有三条,如果第一条是美元,但是其他两项是人民币,例如,进行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结算的95%是以美元进行的,但是其采购和融资均发生在国内,使用人民币结算和定价,如果该企业管理当局只凭其中的第一条就判断该公司记账本位币为美元,是否将被相关部门判定为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行为?.如果违背了应该由哪个政府机构进行处罚?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四条和第五条,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企业在实务中确定记账本位币时,上述因素的重要程度因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需要企业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这并不代表企业管理层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选择记账本位币,而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将一种货币确定为记账本位币。

  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其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需说明变更理由。

  咨询问题:会计准则有关融资售后回租资产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请问分摊的期限是应该按折旧期限还是回租期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因此,对于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其递延损益应当按照折旧期限进行分摊。

  咨询问题:我公司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融资租赁),租赁期为5年。租金全部以或有租金的形式收取(假设每年按设备产生的收入10%),请问承租人在收到 租赁设备是该如何记账(是否计入固定资产,资产价值如何确认)?承租人支付租金时 如何记账?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对于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如果设备租金完全取决于未来每年产生的收入,可将其作为或有租金处理,不纳入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所述情形可能为0)。或有租金应根据准则规定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担保企业如何执行新会计准则?财政部[2005]17号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继续有效?

  2、新会计准则仅在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应用指南中简单的一句带过: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这句话太过笼统,给企业的操作预留下的空间看似很大,但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单个的企业不可能具备如此强大的业务能力。我们做出的报表要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目前,绝大数的担保企业仍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本不去理会新会计制度,他们仍然认可2005年的核算办法,主要原因是担保企业的业务与保险公司存在非常大的不同,应用指南所列报表格式,存在很大差异,无法操作!

  3、经我们自行“调整和补充”后编制报表,是否会得到税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认可?急切盼望得到您们的答复!

  回复:《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制定的依据之一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财政部将适时废止《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原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财政部发布了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列报格式和项目等,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回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对持有短期融资券形成的金融资产或发行短期融资券形成的金融负债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会计科目设置可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我们在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时,遇到了一个比较有趣的个案,特致信贵会咨询。

  A公司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20年的租约,合同约定第1年为免租期,每5年递增10%;A公司同时将该物业转租给第三方租户,租约为5年,合同约定第1年第1季为免租期,每年递增5% 因为A公司转租给其他公司的年限一般为5年,经测算,如果A公司以5年为一期按直线法摊销租金成本,比起按20年直线法摊销租金成本,会更加合理和符合现金流的规律。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请问 请问这合理的定义是什么?企业如果采用更为合理的方法,是否需要的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如需,请问审批的程序是怎样的?我司采用上述方法摊销租金成本是否可以?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使用租赁资产的模式等实际情况判断应采用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认租金费用。本例中,A公司与业主签订的20年租约仅第1年为免租期,如以5年为一期按直线法确认租金费用,则导致因出租人提供的免租期租金优惠在第1个5年期,而非在整个租赁期间内确认,导致该方法未能更合理地反映企业使用租赁资产的模式等情况。

  咨询问题:尊敬的部委领导: 我单位为人寿保险公司,近期准备开展保险合同转换、权益转换业务。 保险合同转换是指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转换为新合同;权益转换是指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保险金以趸缴方式投保人身保险。

  对于此两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应仅在营业收入明细科目内部借贷,还是收入、成本分别记账?具体可以参照哪些文件资料。谢谢!

  回复:保险合同转换和权益转换应当视为旧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新保险合同设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原保险合同》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进行会计处理。

  当投保人申请将现有寿险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转换为新保险合同时,在企业审核通过后,应将旧保险合同按约定计算结果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退保金”,贷记“应付赔付款--退保金”,同时转销与旧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当新保险合同经企业审核后,借记“应收保费”,贷记“保费收入”,借记“应付赔付款--退保金”,贷记“应收保费”,同时确认与新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当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申请理赔并获得审核通过后,企业应根据最终审核通过的理赔金额,借记“赔付支出”,贷记“应付赔付款--死亡给付”,同时转销与旧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记入当期损益;当受益人同意以趸缴的方式将获得的赔偿金投保新的保险合同时,在企业审核通过承保后,借记“应收保费”,贷记“保费收入”,借记“应付赔付款--死亡给付”,贷记“应收保费”,并同时确认与新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咨询问题:河南万基铝业与民生金融租赁公司签订了售后租回协议,为签订这项业务发生的手续费和资产管理费是否需要作为初始直接费用?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通常包括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判断相关费用是否符合初始直接费用的定义。

  咨询问题:请问财政部会计司: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还是“其他应收款”核算?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是否要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有没有相关具体的文件规定?期待你们的解答。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咨询问题:甲公司出租一办公场所给乙公司,租期为2013年9月-2016年8月,2013年9月-2013年11月为免租期,2013年12月-2014年12月,每月租金1万元,2015年每月租金1.1万元,2016年1-8月每月租金1.2万元,租赁期内,甲公司共收到租金35.8万。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处理方式: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处理方式: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请问,出租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在会计核算上应确认收入是多少,承租人乙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在会计核算上应确认费用是多少。我问了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他们的回复五花八门,请贵部领导予以权威答复,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收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因此,在免租期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甲公司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乙公司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如无其他合理方法,甲公司应将整个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按直线法在租赁期间确认租金费用,乙公司应将整个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按直线法在租赁期间确认为租金收入。

  2、售后回租业务中,存在残值的资产处理时,租回资产计提折旧时,是(新入账价值-原值*残值率)/剩余使用年限,还应该是(新入账价值-新入账价值*残值率)/剩余使用年限,前者收回时整个资产价值是没有影响的,后者由于残值的改变,计提的折旧会改变,收回时整个资产也会变化。这两者应该采用哪个方式进行处理?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同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对新的融资租入资产计提折旧。

  咨询问题:1、融资租赁中非按月支付租金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应该按支付租金时确认财务费用,还是按月分摊确认费用?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因此,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按照会计分期进行确认,而非在实际支付时进行确认。

  咨询问题:请问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如何使用那个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短期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两种固定期限和不固定期限。谢谢

  回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管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模式及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购入的理财产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会计科目设置可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咨询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章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

  一、例如:6月份我个人休了两天年假的带薪假期,公司采用非累积带薪缺勤制度,月薪6000(假设月工作天数20天,即日薪300元),那么计提工资时是否是做以下分录:借:管理费用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5400 —短期薪酬-带薪缺勤—非累积带薪缺勤 600 还是 借:管理费用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6000

  二、再例如:2014年我的两天年假的带薪假期未休,公司采用累积带薪缺勤制度,月薪6000(假设月工作天数20天,即日薪300元),2014年底应该需计提以下分录:借:管理费用 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 600

  第一种情况:在2015年1月时,我休去年年假两天,那么1月份工资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5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5400 2015年1月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54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 600(冲去年已计提) 贷:银行存款等(不考虑扣缴保险及个税等)

  第二种情况:在2015年1月时,我休去年年假两天,那么1月份工资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6000 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 600 贷:管理费用 600 2015年1月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6000 贷:银行存款等(不考虑扣缴保险及个税等) 6000 实务中具体是怎样操作呢?另如我2015年仍未休这两天假期,公司拟补偿给我,那么是否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总结以上即:在当月计提工资时是否将当月实际发生的缺勤工资从“工资”中分离出来在“带薪缺勤”中独立核算,还是只有提供了补偿的职工缺勤才在“带薪缺勤”中核算呢?在“带薪缺勤”中核算的具体是什么?急切盼复,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企业确认职工享有的与非累积带薪缺勤权利相关的薪酬,视同职工出勤确认的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通常情况下,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已经包括在企业每期向职工发放的工资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因此,对于问题一,会计分录可以简化为:借:管理费用6000,贷:应付职工薪酬6000。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对于问题二,假设职工休年假时首先使用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则2014年底确认累计带薪缺勤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6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600。2015年1月计提工资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54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5400。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5400,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600,贷:银行存款6000。

  1、用工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到用工公司工作,由劳务公司向用工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用工公司据此向劳务公司支付款项,劳务人员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等由劳务公司发放和承担,那用工公司会计核算时是否将劳务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范围内?(全额支付情况)

  2、用工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到用工公司工作,用工公司对劳务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时也代扣代缴五险一金,那用工公司会计核算时是否将劳务费(包括劳务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和劳务公司管理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范围内?(差额支付情况) 请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后进行回复。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符合本准则关于职工的定义,适用本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

  咨询问题:《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规定中没有明示套期关系下买入期货怎么进行会计处理。请问按最新规定其保证金、手续费各应怎么记账?(各入什么科目)

  1.初交保证金时 借:套期工具—期货交易保证金 1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 1000 2.月末价格变动时 借:套期工具—期货交易保证金 200 贷:套期损益—存货套期 200

  1.初交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期货交易清算 0 贷:套期工具—期货合约 0 2.月末价格变动时:借:套期工具—期货合约 200 贷:套期损益—套期工具 200 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 200 贷:期货交易清算 200

  回复: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咨询问题:我公司为美国上市公司在中国的一家独资公司,母公司实行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我公司也在享受之列,请问我公司员工享受的母公司股票期权是否要我公司(中国公司)账务中处理?如何处理?多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负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在咨询案例中,如果接受服务公司(中国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咨询问题:请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

  回复:《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上述条文中的实际发生,是指职工实际提供了服务。该条文与企业是否需要计提职工福利费无关。是否需要计提职工福利费主要涉及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咨询问题:您好!本人对租赁准则后续计量存在疑问,希望后续应用指南可以进一步明确。包括: 1.准则要求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请问是否按照当月增加,当月不折旧处理?2.后续因合同变更或终止需计入当期损益,是否需要区分原因分别计入折旧费或利息费用?3.使用权资产折旧对应费用是否可以沿用原租赁项目所使用的费用科目?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承租人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咨询问题:您好。如果公司的母公司为在海外上市发债的公司,执行IFRS,并定期公布公司的财务报告,为了与母公司保持一致,避免准则差异产生的巨大工作量,并且能够做到严格执行IFRS,且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开可见,该中国公司是否可以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新的租赁准则。谢谢。

  回复: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咨询问题:您好,请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中,第47页例27,表3中,“本期公允价值变动”一列的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非常感谢!

  回复:《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第47页例27表3中,“本期公允价值变动”一列为例题给出的已知条件。

  咨询问题: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 (2018-12-11)中会计处理用“预计负债”是否正确?认真研读准则及应用指南觉得应该用“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或“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该案例的会计处理正确,其分析依据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75~80页;《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负债》第八条;《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209页等相关规定。

  咨询问题: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 号填列)是否不妥,与本科目名称相违背,损失以负数填列,冲回用正数,是否会给投资者带来误导?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的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应当结合报表项目及金额等内容阅读和理解。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作为加项计入营业利润,因此损失应当以“-”号填列。

  咨询问题: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关于这段文字的会计分录,具体应该如何处理,请教,非常感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所提问题是税收政策问题。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咨询问题: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适用于小会计制度准则应记到哪个科目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咨询问题:请问公司月末如果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当 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月末是否要转入应交 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同时转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的专栏无需结转。

  咨询问题:你好,请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里面规定 月末多交的增值税要做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请问月末如果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多交增值 的情况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相关规定: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咨询问题:本单位为军工企业,生产的军用装备,时常因为技术问题返厂进行无偿排故和修理等。请问是否可以在确认收入时,按时产品预计的排故修理费用确认预计负债呢? 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判断无偿排故和修理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咨询问题:之前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财政部会计司编写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但这本书之后未见有新出版的会计准则讲解的合订本,请问是不是没有出版了?如果有新出版的,请问在哪里买?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截至目前,《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之后未再编写出版类似合订本。

  咨询问题: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大部分在客户的场地进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的商品,因此按照新收入准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问题一:此类业务建筑业是否只能使用投入法,如果用产出法计量(企业与客户和监理方当期确认的产值计量,部分上市公司一直这样)是否违背产出法中提到的“当选择的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时(建筑产品的控制权一直在客户手里),不应采用产出法。”?

  问题二:如果建筑业可以用产出法计量当期收入,那么当期对应的成本如何计算,是否按照之前《建造合同》的方法用履约进度乘预计总成本?问题三: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那么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是否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咨询问题:请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负债+净资产,这些基本的规定,它们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咨询问题: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财税字(1995)52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财会(2016)22号文第二条第(七)项第4点所说的“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您所提问题是否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范围,建议咨询税收部门。对于属于财税[2016]36号范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咨询问题:请问,是否所有的BOT项目在实际执行中都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2号文件,是否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可以参照的文件。同时,PPP项目在实际执行中是否都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2号文件,是否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可以参照的文件。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号》(财会[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对BO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咨询问题:领导和专家你好! 请问:加工企业的供应商赠与的材料在财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赠与的材料在发票中不体现数量和金额(包括折扣),但在合同中只体现数量(金额是0)是依据发票入账还是可以依据合同入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较急,非常感谢回复!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赠予材料的交易实质,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关于税收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咨询问题:请问,会计准则 2号不让确认“固定资产”是站在什么角度?对于项目公司是按《公司法》成立的,股东有出资和分红及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且资产产权属于项目公司,为什么不能确认“固定资产”。

  有一个ppp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政府占49%、社会资本方占51%股份,建设、运营、移交,即为通常表述的BOT模式,建设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和项目公司借款,运营期25年。

  项目公司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成本为运营成本及三大费用,对于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方按《公司法》取得利润分红取得收益,项目公司将建设期的支出列入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转为固定资产,因为符合资产确认定义。 但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按会计准则解释2号第五条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要求项目公司按“混合模式”确认为“无形资产(使用者付费、按估计值)”和“长期应收款(政府付费)”。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咨询问题:请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第十二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请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是特指同比吗?在实际工作中的季度利润表中的“上期金额”是指上年同期数据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咨询问题:依据2018年9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收到的代扣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明确了算作是“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故在其他收益科目列示?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咨询问题:税务对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减免的征值税属于16号准则当中的政府补助吗?应该计在哪个会计科目下?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咨询问题: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想请问新收入准则下,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应如何核算:1.是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结转至销售成本,并且分摊正常销售订单的收入;2.还是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其成本要冲减销售收入;3.还是属于销售费用,其成本结转至销售费用。请老师指导,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企业赠送促销品的交易实质进行会计判断,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会计处理。

  咨询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的印花税是构成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还是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咨询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中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一次性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该准则第十四条,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咨询问题:原建造合同准则下,我司已完工未结算款,报表上列示为存货,考虑亏损合同预期损失时,计入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按新收入准则亏损合同的应用案例,写的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确认预计负债。那么我们是不是将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到预计负债去?

  我们集团咨询德勤审计师,回复是区分情形:如果期末形成了已完工未结算款,则表明存在资产,预期亏损确认减值准备。如果期末形成了已结算未完工款,则表明期末是一项负债,预期亏损才是按案例里写的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确认预计负债。

  但我认为,亏损合同是从整个合同收入与预算总成本比较的角度来考虑预期亏损的,与期末形成的是已完工未结算还是已结算未完工没有关系,我认为应该按应用案例里的确认主营业务成本,计提预计负债,包括以前的建造合同存货跌价准备也应该转入预计负债。请问我的理解准确还是审计师的意见准确?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 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咨询问题:疫情期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财政部能否出个解读公告?包括增值税免税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网上有很多做法是计入其他收益;企业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1.增值税免税,是否可以可以直接做: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含税) 还是应该: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其他收益 是不是应该用第一种做法比较好?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征的情况下,是否是无需做账务处理,如果是减征,能按照减征后的做账务处理吗?借: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是一定要通过其他收益核算?

  政府补助准则中解释: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什么是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个税代扣手续费返还也用了这个会计科目,其他的还有什么能举例或解释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无需账务处理。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加计递减、债务重组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也可能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咨询问题:在执行以前收入准则期间,我们国家对于现金折扣一直都采用总价法,销售方或者采购方所产生的现金折扣都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但近期学习新收入准则,看到国内很多教材说法不一。

  有的教材认为,现金折扣属于准则中的可变对价,在销售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交易价格实际上属于可变对价,最终如果销售产生现金折扣,应当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还有的教材说,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本质上是企业筹集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期间费用,因此仍然按照总价法计入财务费用。 此外,查阅了 2020年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制的《初级会计实务》一书,该书在收入这一章节关于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中,将现金折扣计入了财务费用。

  以上是主要困惑,按照以前的收入准则,现金折扣必须采用总价法核算,其折扣因计入财务费用,新准则引入了可变对价这一概念,但对于以前的现金折扣没有明确的规定 。 所以请问财政部的老师: 1.目前现金折扣,企业是否可以自行根据情况,选择使用总价法或者净价法 2.销售方现金折扣目前是冲减收入还是计入财务费用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即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咨询问题:保险公司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发放给代办人员的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咨询问题:尊敬的会计司,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 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 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跟老准则相比,对风险及控制权的转移有所弱化。

  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EXW贸易条款,也下了订单,但企业尚未发货、也未收款,但是客户写了一份承担货物风险及所有权的声明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并开具发票?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仅凭你所提的“承担或无风险及所有权的声明函”并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唯一依据。

  咨询问题:新的报表(一般企业)没有了应收利息与应付利息项目, 涉及原上述项目的内容在哪个项目列示,请明确、

  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咨询问题:您好!我咨询一下我国现行会计科目中对“应收账款”具体的定义内容是什么?该“应收账款”的定义,是否是各类会计在做账务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内容?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咨询问题:(财会【 2018】15号)对利润表“研发费用”的填列解释是否有问题?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咨询问题:财会〔2019〕6号文件的附件资产负债表里没有单独列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是要合并列示在应付职工薪酬吗?还是可以自行单独列示?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修订印发 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

  咨询问题:请问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4号, 目前是否仍然有效,还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外商企业法发布后已经被废止?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4号)暂未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咨询问题: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公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因为未考虑税费问题,因此提出以下问题:工程合同在按履约进度进行收入确定时以下哪种方法为正确的确定待转销项税额的方法?1.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9 主营业务收入 100 2.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应收账款 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9 3.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第三种方法为不确定待转销项税额,在确定应收账款时直接确定应交销项税额)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时点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咨询问题:想请问下,2018研究开发费于管理费用中列示,2019需要单列示后,披露的口径发生变化,披露口径中各细项的2018年数是否需要追溯?若有,是否有相关法条支撑?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关于比较信息列报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等有关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咨询问题: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公司为国有非上市企业,请问:一现在企业是否可以提前适用新的会计收入准则,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入是否可以根据第三项条件,即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按照一段时间确认收入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允许企业提前执行。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咨询问题:请问对于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会计实务中应用 不同的机构之间出现不同理解。由哪个部门可以作为权威的裁判。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咨询问题:2004年财政部颁发了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而2006年又颁布了针对于境内所有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方办法有没有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而废除呢?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 2004〕5号)的规定,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农业企业执行。

  咨询问题:请问,同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两个公司,这两个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请问这两家公司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合并?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财会[2006]3号)的规定对交易是否符合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咨询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中,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做了如下解释“一、 问: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请问这个解释是不是还有效?同一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财会[2006]3号)的规定对交易是否符合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咨询问题: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劳务公司,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16号对“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享受财税2019年22号文件增值税减免部分,属于政府补助的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咨询问题: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10%进项税的企业,税金及附加是直接按加计抵减10%进项税后的应纳税额计提费用,还是将加计抵减10%进项税部分的税金及附加计入其他收益。

  回复:您好!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10%进项税的企业,税金及附加是直接按加计抵减10%进项税后的应纳税额计提费用,还是将加计抵减10%进项税部分的税金及附加”属于税收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咨询问题:按照39号公告,公司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实务操作中,发生抵减金额只要直接在缴纳增值税时,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那在发生进项税的时候,对进项税的10%加计抵减需计提,先行冲减成本费用嘛?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 “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是针对《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暂时性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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