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我们也经常收到采购人关于项目委托的一些咨询,今天我们汇总了一部分采购项目委托的焦点问题和国库司权威答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第七点 中“未依法设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委托给上级或者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是指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嘛?会不会与《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冲突。
对于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地方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社会代理机构,代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与《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不矛盾。
问:现在很多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时,采购单位有加盖单位公章,但落款中采购人中的法定代表人均未签字。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否有规定,代理委托协议书应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的具体格式、条款,应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框架内,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自行商议。
问:一单位属于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所在地在京外,可否将预算金额达到必须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直接委托其下属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全资公司执行?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事业单位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直接委托其下属全资公司执行。
问: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公务租车定点采购用于市级机关租车服务,此行为属于定点采购还是属于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定点采购是否只能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公开招标。
定点采购只能由财政部门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公务租车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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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多个采购人出于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联合就某货物进行采购,但为便于开展工作,委托第三方社会团体做为代理人,由代理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是否违背政府采购法规?打个比方:多个高校委托该省高校后勤协会(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代表高校进行大米的联合招标采购,协会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那么它接受各高校委托代为开展相关采购工作,是否可行?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原则上应由采购人按采购项目实施,对具有共性需求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愿联合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打包采购。
问: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京内单位购买空调机、复印纸等集采目录内产品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请问,如果京内单位是为其境外机构采购此类产品,即最终使用单位为境外机构,此类采购是否也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可否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