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东回里橡胶坝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据《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 》(试行)和《东回里橡胶坝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等规定,东回里橡胶坝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上下游边界为工程轮廓线米处;左侧边界为左岸堤防背水侧堤脚处(含管理单位pg模拟器生产生活用的管理区);右侧边界为右岸堤防背水侧堤脚处。
二、依据《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 》(试行)和《东回里橡胶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等规定,东回里橡胶坝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上下游边界为工程管理范围上游边界向上游1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100米处;左侧边界为左侧管理范围边界以外25米处;右侧边界为右侧管理范围边界以外25米处。
(一)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建筑、埋坟、放牧、垦殖、铲草、倾倒垃圾,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挖洞、开沟、建窑;
(七)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设立的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破坏在重要部位设置的保护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