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县政府对保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相关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pg电子平台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报分管领导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局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发布前,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收到申请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五)负责查处本单位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局办公室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涉及多个股室、单位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办公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九、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