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既能帮助公民了解政府行为,又有利于把政府的行政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践中,常常有群众因为不了解什么是政府信息、不清楚如何申请而没有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打开方式”。
2022年2月8日,某镇政府收到郭某提出的要求公开“某镇政府租赁某村土地145.7亩的合同”的申请。某镇政府在档案系统中分别以“某镇政府租赁某村土地145.7亩的合同”“145.7亩合同”“某镇租赁某村土地合同”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查询,均未检索到相关信息。某镇政府于3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郭某其未制作该合同,该信息不存在。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某镇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向其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作为证据,其上载明:“……某村共有土地510亩……政府租赁土地145.7亩。”经法院核实,郭某申请公开的“某镇政府租赁某村土地145.7亩的合同”涉及多份土地租赁合同。
《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即由镇政府负责公开郭某申请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流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本案中,郭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上述信息,因此属于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条例》明确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等情况。大家在新闻中常常看到的政府机关发布有关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就属于此类情况,系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本案中,郭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需要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也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所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以书面为主,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同时,郭某在申请时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果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郭某作出补正。补正告知中,应当向郭某明确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如果郭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则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是不收取费用的,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取信息处理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如果郭某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上(不含10件)或者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30页以上(不含30页)信息时,则需要缴纳信息处理费。
当事人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郭某既可以向镇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像本案一样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郭某先行选择了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充分履行信息检索的义务,应当保证检索范围的全面性、检索时间的准确性、检索方法的恰当性、检索主体的正确性。本案中,镇政府仅以郭某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未能尽到充分检索义务。
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履行充分检索义务。本案中,郭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某镇政府租赁了某村145.7亩土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查明申请事项涉及多份土地租赁合同。某镇政府仅简单从郭某的申请中提取关键词进行检索,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检索义务,故法院责令某镇政府对郭某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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