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平台南都讯 4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新条例将于5月15日施行。
新增应当公开的内容;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答复期限由15个工作日增加到20个工作日等。
据悉,中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并于2017年6月启动修订工作。这也是中国政府11年来首次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针对新版《条例》,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南都记者注意到,新版《条例》新增了多条鼓励信息公开的表述,例如: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种方式,分别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新版《条例》也规定了可由“依申请公开”变为“主动公开”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就意味着“不需公众提问,政府必须主动说”。在这方面,新版《条例》也有所变化。
第二十条第六款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第四款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新版《条例》也增加了对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的界定,这些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对于那些“公众提问了才会说”的信息,此次公布的新版《条例》,也有不少变化,涉及身份证明、费用、答复期等方面。
旧版《条例》规定,除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新版《条例》为什么要删除“三需要”?对此,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媒体作出解释,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引发争议。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删去“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限制并不意味着可以没有规则、不当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对于同一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也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南都记者注意到,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为此次新增要求,旧版《条例》中并无此项。而是只规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此外,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一般情况下,无须再缴纳相关费用,只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但在旧条例中,公众只要申请信息公开,就要向行政机关缴纳“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在答复期方面,新版《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由“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增长到20个工作日。同时,延长答复的期限也由15个工作日增加到20个工作日。
申请之日从哪天开始算呢?按照最新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南都记者还注意到,新条例对行政机关如何处理“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