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复制纸质文本并非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公开信息的唯一形式

发布时间:2024-06-10 19:42|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导读】本案例摘自“2023年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八。小编认为本案例还意味着:当遇到申请人申请获取大量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可以考虑在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收取巨额申请处理费之前,通过提供现场查阅方式作为替代选择。

  【裁判要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考量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要求、信息载体的安全性、公开的成本、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将制作和保存的客观真实的政府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公开,即已履行了公开职责。

  【基本案情】陈某向某资源规划局申请公开“拆迁地块所有拆迁户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结算资料”。经检索后,资源规划局作出答复:经向下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查询,现将陈某与该中心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货币补偿计算表》《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审批结算表》予以提供;因拆迁地块所有拆迁户的拆迁补偿结算资料较多,且部分留存的档案字迹模糊,建议陈某现场查阅,并告知查阅地址和联系方式。陈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资源规划局重新答复。

  【裁判结果】生效判决认为,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由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政府信息载体的安全性、公开的成本、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而非申请人要求“复制”,行政机关就必须提供复制件,行政机关对于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享有一定的裁量权。案涉拆迁地块共涉及102户农户,拆迁补偿结算资料较多,且部分留存的档案字迹模糊,资源规划局考虑复制pg模拟器成本、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与获取信息的便利程度,答复陈某现场查阅,并无不当。且拆迁档案所保存的协议与资源规划局向陈某提供的协议完全一致,应当认定资源规划局已经准确、完整地向陈某公开了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典型意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一项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裁量权。实践中,有的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形式提出了额外要求,如必须是彩印版本,必须是原件等,有的甚至动辄要求公开某一地块、某一村组的全部拆迁协议或拆迁材料,增加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难度和成本。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这一实践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权责边界,实现维护申请人知情权和保障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之间的平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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