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要求 让法治政府建设更规范

发布时间:2024-06-11 17:20|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针对前期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研讨会,昌邑市司法局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明,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复议前置。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公开”做狭义理解,只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的,才实行复议前置,行政机关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的,不实行前置。这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讲,就需要根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决定的不同类型,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权利救济途径部分”作出不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二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今后,如果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中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箱”等互联网渠道,则需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新《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新《行政复议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则意味着行政复议办理流程提速,这不仅需要行政复议机关高效地审理案件,还需要被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后,依法及时准备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同时,还可以考虑借助信息化手段送达法律文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今后,昌邑市司法局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及时有效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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