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您想知道的全在这里!

发布时间:2024-06-15 03:31|栏目: 信息公开目录 |浏览次数:

  国务院于2008年5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在征地拆迁领域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然而很多被拆迁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并不了解,接下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为广大被拆迁人梳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也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征地批复、征地红线图、安置补偿方案等,都是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这主要取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由某个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个行政机关就有义务公开这些政府信息。我们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要依据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举个例子:在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我们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征地批复文件”及所有申报材料。同时《条例》规定,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应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及联系方式,便于我们向正确的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在确定了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后,我们申请人应携带身份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前往行政机关当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pg模拟器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定要注意保存好EMS邮寄底单,在行政机关签收后,应当及时去邮政部门打印邮寄结果回单或直接打印邮寄结果查询的EMS官网截图,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信息,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也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向我们提供政府信息的时候,要按照我们申请时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开。

  行政机关没有在期限内答复属于信息公开不作为,是违法行为;没有按照我们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答复的,也属于行为违法。

  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我们的权利进行救济。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我们获得信息、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被拆迁人要合理利用,以免处于极度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中,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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