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亳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公民、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局各股室、二级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局各股室、二级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单位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委各股室、二级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本单位受理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要件不完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对申请人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单位将经委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单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本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涉及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单位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条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单位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本单位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