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由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滕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滕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主要包括:决策和执行落实、部门办公会议、建议提案办理、政府工作报告落实等情况。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您可以在滕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
3.“善国动态” (微博账号:善国动态)、“中国滕州”(微信号:tzsrmzf)等微博微信及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
同时,在市档案馆(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政务中心;查档电线)、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政务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查阅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2:00 13:30—17:00)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 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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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在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政务中心A625房间,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联系电线.网上申请
使用注意事项:(1)依申请公开页面与山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链接,第一次使用需要进行注册登记。(2)请记住登录名和登录密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滕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指南附件下载打印。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费用。
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1.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电子信箱:本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提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