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信息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单位依照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第三条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单位有义务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五条不断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依申请公开内容:本室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务信息、调研报告、全市季度经济分析、海口经济蓝皮书、政府工作报告、全市政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外地信息摘要。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互联网申请、当面申请、电话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五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pg电子平台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