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通过邮寄和在利辛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等方式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我局在利辛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公告,并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局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利辛县佳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等30家市场主体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利辛县佳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等30家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的规定。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利辛县佳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等30家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三十七日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g电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