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以案释法】沈某不服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3:03|栏目: 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

  pg电子平台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沈某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兽药作出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被举报的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及其他客观原因,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直未予答复。2024年1月1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将对某公司的检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决定向申请人予以公开,但申请人仍坚持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具有处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在2023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原标题:《【行政复议 以案释法】沈某不服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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