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4 23:20|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彭山县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彭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报相关机构负责人处理。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八)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国家或物价部门核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监察局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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