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行政复议局 普法专栏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06-28 08:02|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说明: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所要求的形式提供。申请人所要求的形式一般是获得信息原件,从而可以确保所获得信息的效力。但对于不少行政机关而言,这一要求显然过高,甚至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因此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变通为其他适当形式,如提供复印件、复制件,或者仅安排申请人查阅而不得带走原件以及提供电子数据等其他方式。

  实践中,如果出现一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比较多,确实不方便提供的话,那可以安排申请人至现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某房屋拆迁许可证。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其公开了同文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存根,该存根与正文记载的内容一致。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赵正军以“学习、研究工商法律”为由,分别向郑州市工商局多个分局申请提供2007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原区工商局答复,其所申请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等需要无关,不予提供。法院认为,公开有关的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就是需要,撤销被告的答复。

  这里涉及的是批量信息,虽然量比较大,但还是要公开的,不过公开的方式可以灵活一些。实践中较好的做法,是请当事人自己过来查阅。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量过大,资料过多,且上诉人仅要求快递纸质资料,不接受其他获取信息受理方式,要求上诉人变更获取信息公开的其他方式重新申请。

  从上述规定看,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变更公开方式重新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且被上诉人如果认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也未安排上诉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故被上诉人该项告知理由亦不成立。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说明:本条是政府信息的更正机制。政府信息的更正,必须以政府信息的公开为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存在记录内容不准确的情况下,才能够启动这一条规定的更正机制。比如对征地补偿的信息,申请人发现与自身的信息不符,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更正。

  不能把这一条理解为,公众可以针对任何存在不准确问题的政府信息,依据这一条启动更正机制。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及时予以更正。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说明:政府信息公开不收取费用,除非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函〔2020〕109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2019年6月5日,公民张浩(化名)向深圳市罗湖某局申请公开其曾经投诉举报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政府信息。在事先没有收到任何沟通、解释或告知的情况下,7月6日,张浩接到了该局邮寄的一份12元到付的邮政特快专递,信封上没有写明“内件品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运用到该案中,第一,上述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第二,罗湖某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浩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第三,上述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

  故被申请人以“代收货款/收件人付费”方式向张浩邮寄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于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费用,应确认为违法。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说明:适用这一规定的特殊群体,包括两类:一是存在阅读困难的人,二是有视听障碍的人。他们因为自身生理或者认知水平方面的缺陷,在申请人往往无法全面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所以要对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

  不过,行政机关所提供帮助的范围是有限的,一般限于帮助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更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说明:目前网络主动公开的成本很低,而依申请公开的成本相对更高。因此,建议行政机关多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然后向申请人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尽量不采用点对点的方式公开。

  在这个信息化技术高度发展并广泛普及的今天,鼓励越来越多的信息纳入到主动公开的范围。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申请人亦有建议行政机关将相关信息纳入到主动公开范围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说明:登记,是指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逐一进行登记,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内容要素、最终处理情况、后续复议诉讼情况等,以规范的方式登记在册,以便后续查询利用。

  审核,是指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这个环节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与行政机关内设的职能机构之间的衔接。

  答复,是指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至申请人。

  归档,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完毕后,将所有的相关材料规范地整理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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