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事项,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局办公室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上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和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局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局办公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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