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效果不佳、权利保护不力、安全风险暴露等问题,要求加大上网力度,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还强调,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多种案件类型。
这已经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近期裁判文书上网争议的第二次权威表态。上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亦曾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强调建设中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和已运营十年的“裁判文书网”之间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而此番又用正向肯定的方式,重申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的态度,强调处理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
裁判文书上网,十年辛苦不寻常。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根据当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除四种例外情形,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严格来说,“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与现有规范尺度具有一致性,具体司法裁量通过对个案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给普通社会成员的行为做正向指引和禁止性警示,均有特定的引领、教育与警示作用,在避开法定例外情形、做好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裁判文书上网的社会价值有能力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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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况,借由裁判文书上网所实现的巨大愿景,还不仅在于司法公开本身对社会的教育、指引,还有通过司法公开倒逼和促进个案司法公正的制度性考虑。裁判文书记录法律事实、证据和法官的专业判断、司法说理,通过裁判文书上网的方式提高裁判文书的“可见率”,客观上更是对全过程司法的必要社会监督,担起了非常好的促进司法规范、司法公正的历史使命。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近些年来国家司法领域的诸种进展,地方法治与个案正义的实现,裁判文书上网与功莫大焉。
裁判文书上网的十年探索,规范性文件不断修订完善,可以说裁判文书上网的动议与实践,无论是在近年来的司法领域改革语境中,还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开的热切期待里,其价值都举足轻重。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独司法权力的运行需要时刻直面阳光的照射,需要在公开的过程中动态完善、解决遇到的技术性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之所以让人如此心心念念,皆在于公众对司法公开、国家法治的珍惜,这是难得的社会共识。
事实上,回到现行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规范性文件,并不难于寻找多方权益在司法公开问题上的平衡性答案。根据现行2016版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在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而相关的信息发布需要严格进行对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脱敏处理,相关脱敏操作极尽详细、具体,且明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底线,并给出例外情形的审批程序。
对照来看,此番所及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的权利保护不力、安全风险暴露等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可以用严格执行、规范执行的方式予以破解,同时探索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在文书公开过程中的具体屏蔽尺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一直都是裁判文书上网实践必须落实的底线。与此同时,上网文书数量不仅应当保持相当规模,而且需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覆盖各审判领域和多种案件类型,以解决所谓行政诉讼案件公开难等现实困境。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和思路在发展中谋求解决,不公开、少公开等“走回头路”的倾向都不为国家法治精神所容。
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与裁判文书上网是“互联网+”技术赋能之下的国家司法进展,当司法公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代生活方式,公民法治意识、国家法治共识也就在此过程中得以夯实和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