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申请人连续多次重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1 16:53|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2015年7月3日,某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首次向某部委申请公开该部委“某分支机构有关行为的依据及理由”。2015年10月30日,再次以邮件方式,申请公开“2015年各季度向社会通报各类消费者投诉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消费侵权预警等信息的公示时间、公示位置和具体内容等”。2015年12月15日至30日,该申请人累计9次向该部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包括:2014年和2015年前三季度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2014年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件数及处理答复情况以及因政府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和最终处理情况;该部委受理消费者投诉和消费纠纷问题举报对外提供的所有渠道、联系方式、相关部门名称、受理及答复期限、答复形式等;2015年7-10月份收到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及答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执行情况等等。截至2016年3月底,该部委累计收到该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15件。

  2015年12月7日至20日,某省级分支机构收到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12件政务公开申请,涉及“14年和15年定期抽样回访投诉人情况”、“2014年和2015年前三个季度行政赔偿案件情况”、“2014年收到依申请公开件数及处理答复情况及因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数和最终处理情况”、“2015年前三个季度收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情况”等,以及某省级分支机构指定年份及季度招标采购情况、预决算及财政收支明细、每天定时升降国旗情况、单位特定事项内部程序流转涉及的联系人情况等内容。

  2015年7月10日,该申请人以邮件方式向某市级分支机构提出政务公开申请。7月23日,又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2件政务公开申请。10月26日、27日,该申请人再次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分别提出8件、12件政务公开申请。自此,该申请人开始频繁向该市分支机构提出政务公开申请。截至2016年3月11日,该市级分支机构共收到该申请人政务公开申请59件。

  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头申请,申请事项类似。向该部委提出申请的同时,也向该部委省级和市级分支机构提出内容类似的申请。二是多数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如对投诉、信访处理的意见,单位特定事项内部程序流转承办人有关情况,升降国旗情况等,多数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的界定。三是申请集中、答复方式多重。一份邮件同时附多个申请表,答复方式选择“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答复方式,增加了答复的工作量,而且容易造成漏答。

  通过该部委调查了解,该申请人自2014年11月起通过投诉、信访等渠道向多个部委及其省市分支机构等反映多家服务单位服务不规范、态度不热情、电话无人接听等问题。该申请人也曾多次向有关服务单位投诉,其方式为先拨打咨询电话或到营业柜台咨询业务,然后以员工服务不到位为由拨打该单位的监督电话投诉,进而要求经济赔偿。该申请人还曾多次以假姓名、变换电话号码等方式进行投诉,经相关单位查看监控录像和电话号码被认出。

  面对其无休止的纠缠,有些单位迫于压力,以及担心影响单位声誉,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给予一定补偿。但该申请人接受补偿后,仍继续以投诉相要挟。因不堪其扰,已有多家单位向当地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反映申请人其恶意投诉问题,某市行业协会已将其列入“黑名单”。该申请人曾就此事投诉至监管部门总部,后又向信访部门投诉监管部门信访人员态度不好、不接或挂断其电话等问题。另外,该申请人由于上班期间长时间占用公司电话反复投诉所在城市联通公司,严重影响工作,已被原工作单位辞退。

  收到申请的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申请事项进行逐项登记,根据申请内容,分别会同相关部门研提答复意见。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比如某年度依申请公开的案件数及复议、诉讼情况,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内容,及时、全面、完整地予以及时公开,并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已依法公开的信息,告知其查询渠道;对于内容重复的申请,予以剔除;对于其提交的不属于《条例》所指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项,依法告知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不存在的信息,依法告知申请信息不存在。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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