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某市村民王某依法向某市 国土资源局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局询问信息公开办理进展,市国土资源局称正在办理过程中,但直到超过法定期限,市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向王某提供申请公开的材料。
承办律师指导王某依法向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某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向王某提供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申请信息公开的材料。复议期间承办律师依法发表如下意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11条第3项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材料属于法定公开职责内容,被申请人负有信息公开职责。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24条第1款、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这一规定,现被申请人已经超法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依法应确认违法。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 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根据这一规定,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复议机关未采纳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不符合指定格式的意见,最终支持了王某的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 15日内为王某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提供查询方便,并及时公开征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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