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作出的〔2023年〕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作出的〔2023年〕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有“等”字,故被申请人未公开警号,应当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2月20日15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在三亚市某某景区游玩时发现口袋里的xxxx牌手机被盗,天涯海岸派出所接报后开展调查。经依法开展调取监控、走访证人等调查,并未发现申请人存在物品被盗的相关证据。2022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经三亚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复核,2022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办案单位将立案侦查决定电线日将立案告知书邮寄,该案正进一步办理当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填报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公开立案告知书三公天(天涯海岸)立字〔2022〕xxxx号案件经办人员姓名、公正执法证号等信息,用于举报检举使用。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将该案的办理人甘某某、陈某的姓名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公安民警不存在公正执法证号。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述求公开的“等信息”,系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而非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不应公开。另,被申请人考虑到公安部门社会治安管理职责,已向申请人公布了办案人姓名,办案单位等信息也以刑事通知文书方式告知申请人,完全可以满足被答复人用于举报检举,不影响申请人的救济权利。
综上所述,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年〕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三公天(天涯海岸)立字〔2022〕xxxx号《立案告知书》经办人员姓名、公正执法证号等信息,用于举报检举使用,公开方式为纸质版材料,并书面邮寄给申请人。8月23日,被申请人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年〕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案件经办人员为甘某某、陈某,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民警不存在公正执法证号。9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邮政单号为XA0936483xxxx,申请人9月3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2023年〕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关于延长答复期限的报告。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三公天(天涯海岸)立字〔2022〕xxxx号《立案告知书》经办人员姓名、公正执法证号等信息。被申请人在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年〕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案件的经办人员为甘某某、陈某,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民警不存在公正执法证号,并邮寄给申请人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有“等”信息的要求,被申请人未公开警号,应当重新答复的问题,因申请人并未提出要求公开警号,被申请人没有公开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7月25日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8月23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年〕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未超过4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但被申请人没有将延长答复期限告知申请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未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本机关予以指正。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年〕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实际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年〕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年〕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g电子游戏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