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和市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9 17:27|栏目: 信息公开目录 |浏览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和市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和市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和市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1〕22号),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实用性,加快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系统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80号)精神,2012年我市编制完善了市级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采用新的目录分类方式和索引编写规则。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就开展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和市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各辖市区和市级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统一要求并结合自身职能,编制完善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形成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通过互联网、有线视频、平面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更新、发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确保如期按质完成目录编制任务。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驻常单位及双重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编制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编制工作,参照市有关标准编制。市将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保密局、市政府网络资源管理中心等组成的市公共企事业单位目录编制工作小组,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目录编制工作的协调指导,市监察局负责目录编制工作的监督推进,市编办和市法制办负责参与单位及目录的审核,市保密局负责保密审查,市政府网络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技术支持。

  (二)注重保密审查。各地、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业务职能进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三)及时更新发布。市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本次编制的详细目录和具体信息,应按照统一技术规范,上传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管理平台;对发生变更的目录和信息,应及时修改;各辖市、区应自行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并预留数据推送接口,pg电子平台具体接口标准由市政府网络资源管理中心提供。

  (四)强化业务指导。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把目录编制工作与系统平台建设结合起来,把市级行政机关信息目录编制工作与各辖市、区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结合起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发展。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加强工作衔接,开展业务交流,确保内容保障和系统传输顺利开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重要内容。

  (一)自拟自编阶段(7月23日至8月31日)。市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按照新的范式、标准,做好本单位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信息目录编制工作,市各行政机关自身目录需要完善的,也可一并提出。各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参照附件2,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参照附件3,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参照附件4。市各行政机关将主管的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及具体信息文档按附件5汇总后,于8月31日前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电子稿发至电子邮箱:

  (二)修订完善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市编办、法制办对各单位编制的信息公开详细目录进行核对,并反馈核对结果,经各单位修改后形成信息公开详细目录。

  (三)内容保障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根据修订后形成的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发布平台后台填报相应信息并上传。

  各单位要在7月31日前将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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