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1 22:41|栏目: 信息公开目录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实用性,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政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各单位职能,结合公众需求,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保障目录信息完整、准确、规范、更新及时。

  1.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编制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确保如期按质完成任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

  3.各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本次目录编制后新增的目录和信息,应按照本次编制标准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对已经失效的目录和信息,应及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删除;对发生变更的目录和信息,应及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修改。

  4.政府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的编制和更新发布工作,将纳入政务公开和政府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定期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公示排名。

  1.自查自编阶段(20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界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参照附件1,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参考附件2),并将详细目录文档发至省政府办公厅电子邮箱:请各有关单位在4月1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邮箱)发至省政府办公厅电子邮箱。

  2.修订完善阶段(2010年5月4日至6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单位编制的信息公开详细目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意见征集结束后,将结果反馈给各单位,经各单位认可后,形成各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

  3.内容保障阶段(201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单位根据修订后形成的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平台后台填报相应信息(技术支持: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联系人:张志明,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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