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9.重大民生: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同时,利用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达州市档案馆、达州市图书馆等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达州市人民政府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申请人可登录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点击机构职能查询了解市级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按照其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棚户区改造等信息可向申请人所在市县级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函提交和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提交。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申请人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市政中心综合楼301室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
联系电线。采用信函提交方式的,应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在线提交。申请人登录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页面,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后,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提示:在“接受申请的单位”栏点下拉菜单选择所需申请的市政府部门。)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前述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涉及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事项的,可通过市委书记信箱、市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纪检举报等专门渠道提交相关事项或反映情况。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在线申请的,可直接在网上填写。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收费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
。(二)行政复议四川省人民政府,通讯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0号,邮编:610016。(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