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外,其他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公开的政府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传播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
3月18日,记者从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得知,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促进政府工作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此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省已制定相关实施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程序及追责,一一作出了规定。
据介绍,《条例》实施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红头文件”,按照要求均要公开。这些信息包括政府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也不是绝对不能公开:国家秘密超过保密期限,办理了解密手续的,就可以公开;虽然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省政府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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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将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这位人士透露,目前,我国80%的公共信息都控制在政府手中,这些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条例》的实施,必将加速我省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记者阙爱民实习生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