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部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 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机关制作的,或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6.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7.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将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教育部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在线填写或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自行领取或复制。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在线平台、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通过在线平台提出申请的,请在教育部网站公开频道“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请从教育部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受理邮箱(.cn)。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或电子邮箱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教育部网站下载或现场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寄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申请时间;以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或将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的,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未提供联系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申请人可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现场领取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当面提交。现场提交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为提高工作效率,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信息,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除确有必要,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口头、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线)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要件不完备的,需修改、补正后重新提交。
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属于我部受理范围,予以登记受理。需修改、补正的申请在重新提交并通过审查后继续计算申请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从申请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③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⑤依法不属于教育部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上款②、③情形下,本机关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获取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无法按要求的方式提供的,以其他合理方式提供。
申请人对申请答复内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申请时所填用途。如果申请人恶意修改或使用本机关提供的信息,本机关将保留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本机关充分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除申请人本人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本机关不向任何无关第三方公开、提供或透露申请人的信息及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不通过其他个人、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本机关1949年至1980年的文书档案均已移交中央档案馆,其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本机关将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报告。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教育部办公厅,联系电话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教育部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胡同37号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办公室,邮编100816。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理部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邮编100040。
教育部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信息索引、生成日期、发文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内容概述、信息正文。(一)信息名称
为一组17位的编码,由教育部机构代码、司局(单位)代码、内容分类编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公开方式码共计17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1.教育部机构代码360(国家标准GB/T4657-2002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为3位字符。
2.司局(单位)代码。分为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共3位字符(见附2)。
3.目录分类编码。按一分为15类,分类编码共2位字符,为01~14和99。
6.公开方式码。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分类,分别以1、2表示。共1位字符。
如360A03-02-2007-0010-1,为发展规划司2007年形成的第10条信息,属于发展规划类,为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15年7月18日用2015-07-18表示。
附:1.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个人用申请表.doc、 法人和其他组织用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