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辖市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州经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常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物事业立足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文化思想和习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实践,对于推进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旅中轴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市文物资源状况,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形成法定保护清单,为进一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打好基础。
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构建以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延续城乡历史文脉,推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使历史和当代相得益彰,以古今交融的城乡形态,生动呈现中国式现代化常州新实践的壮阔图景。
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深化中华文明认知,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讲好中华文明故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文化强国提供重要内容和内在支撑,不断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深入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各项工作,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完善文物档案管理,加强文物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效促进我市文物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助力江苏建设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承发展地、革命文化的重要弘扬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创新策源地。
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包括所有“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三普登记文物”),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已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包括“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在普查准备阶段,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和“三普”登记文物登记资料,梳理不可移动文物清单,逐处明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情况、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等信息。
在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辖区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本体构成和当前保存状况。
在普查准备阶段,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
在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结合常州地域文明探源工程和革命文物、工业遗产等保护工作,开展相关文物资源专项调查。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以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及时完成登记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根据普查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普查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建立与国土空间规划坐标体系和数据格式相一致的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以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全面梳理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下简称“两线”)划定情况和实际存在问题,制定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划定导则和制图规范,对确需调整的“两线”进行细化调整,形成划定成果,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管理。
常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级别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统筹各相关部门、文博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文物保护志愿者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整体控制和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查清全市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报送上级普查办。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根据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完成市级普查系统部署,做好与各级普查系统和普查终端的数据衔接,组织相应的培训试点,做好市级普查系统的运行保障。
各级普查机构收集汇总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中的新发现成果,相关行业名录等,在普查系统预置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提供所有三普登记文物、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和相关信息,作为复查参照。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普查标准规范由国家统一制定。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明确文物本体构成,采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矢量数据。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由各辖市区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合格后,上报市普查办。市普查办审核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国家普查办。
按照国家制定的普查质量控制标准,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对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市普查办将对各地普查资料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组织全市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各辖市区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普查质量控制,定期向市普查办报告。
普查成果经市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建立全市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形成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汇总形成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录。
形成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以县域为单位形成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汇总形成数据。
编制各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等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成立常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由市委宣传部部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广旅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19个部门和单位。其中,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市统计局加强普查数据统计分析的指导支持。常州军分区保障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驻常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物普查工作。其他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参照国家、省、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构成,成立本级普查机构。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本辖区的普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备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市普查办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国家、省普查办和市领导小组通报普查工作进展。
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的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1)开展动员部署。召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普查实施方案,部署普查工作。
(3)部署普查系统。利用国家下发的普查综合管理系统、普查采集软件,做好数据准备与系统部署。
(4)开展试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组建调查队伍、组织试点培训,检验并完善技术路线、工作流程、标准规范、普查系统及采集软件使用等。
(5)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各级普查实施方案,明确普查工作的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报上级普查办备案。
(6)组建普查队伍。根据普查工作实际需要和文博机构、高等院校及社会力量,组建各级普查队伍,保证专业技术水平,确保人员到岗到位。市级普查队伍同时承担普查成果复核等工作。
(7)开展普查培训。组织技术骨干参加各级各类普查培训,根据需要举办全市普查培训班,实现普查队伍培训全覆盖。普查队员培训合格后颁发普查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8)建立市普查专家库。建立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成立相应专家库。
(1)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文物局确定的标准规范对三普登录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线)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各辖市区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市级普查办定期抽查普查数据,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各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各级普查机构逐级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市普查办完成验收,并报上级普查办同意后,向市四普领导小组上报全市普查成果及总结,提请公布普查成果。
(5)召开总结会议。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各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市普查办统一负责全市普查质量管理,组织全市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各辖市区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布普查数据,需经上一级普查机构审核同意。
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市普查办定期组织专业人员,随机选取部分调查成果进行检查。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次普查由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普查办具体组织。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pg电子平台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中央、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市县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研究制定全市普查经费保障方案。各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普查办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各级普查机构应开展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