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贴30万元!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8-28 05:12|栏目: 信息公开指南 |浏览次数:

  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加力支持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基础上,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提高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补贴标准,用“真金白银”激发内需潜力。

  ;根据《实施细则》,对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及动力电池更换,在国家明确的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基础上,分档予以补贴,最高可至单车30万元;老旧新能源公交车辆更换电池补贴标准为每车4.2万元,且不超过动力电池更换费用的80%;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单车补贴2万元;地方铁路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方面,更新改造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设备购置费的40%。

  《青海省加力支持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运函〔2024〕39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青海籍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对报废并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定额补贴;对青海省内的中国籍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对青海省地方铁路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给予资金补贴。

  已通过国家其他资金渠道获得补贴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营运货车,是指总质量4.5吨(不含)以上青海籍营运类货车。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或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为准。

  车辆报废年限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提前报废时间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和实际报废时间为准。

  2024年全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0)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

  申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补贴,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应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购买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补贴,申请人应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巡游出租pg电子游戏官网汽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资格并提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是指青海省境内报废巡游出租汽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申请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补贴,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购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应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从事青海省内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二)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为青海省内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三)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四)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一)新建船舶应为青海省内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二)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三)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2024年全省中国籍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

  第六条地方铁路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根据国家铁路局相关政策,支持铁路内燃机车及铁路货场装卸、运载等设备更新改造。支持车务、机务、电务、工务等基础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安全防护、检测监测、运行监控等安全设备更新改造。支持铁路装备、调度指挥等信息系统建设与优化升级。支持高效率传动系统、节能降碳动力装置等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优先支持超出设计寿命年限设备更新改造。

  1.中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0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1.8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2.5万元/辆;

  2.重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2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3.5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4.5万元/辆。

  2.重型货车:2轴补贴4.0万元/辆;3轴补贴5.5万元/辆;4轴及以上补贴6.5万元/辆。

  2.重型货车:2轴补贴7.0万元/辆;3轴补贴8.5万元/辆;4轴及以上补贴9.5万元/辆。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按照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与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之和计算。

  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最高补贴30万元,其中,6m以下(含)新能源城市公交每辆车补贴5万元,6-8m(含)新能源城市公交每辆车补贴10万元,8-10m(含)新能源城市公交每辆车补贴20万元,10m以上(含)新能源城市公交每辆车补贴30万元。老旧新能源公交车辆更换电池补贴标准为每车4.2万元,且不超过动力电池更换费用的80%。

  第十条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分以下三种: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后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和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补贴标准与计算方法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中地方铁路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和《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等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按照“统筹兼顾、引导支持、明确责任、注重实效、定期评估”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做好全省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资金预拨、清算等相关工作,并指导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本辖区申请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补贴资金相关佐证资料审核、资金发放、数据统计等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绩效管理。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车辆排放标准证明等佐证材料。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佐证材料。

  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佐证材料应于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申请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需将提前报废与新购车辆补贴相关材料汇总后一并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营运货车车籍所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信息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审核,申请补贴信息真实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汇总申报材料与相关补贴资金需求后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材料缺失或内容无法有效辨识的,审核部门将信息补正要求告知申请人。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辖各县(区、市、行委)报送相关材料及资金需求进行复核审定,复核不通过的原渠道退回相关材料并告知补正要求,复核通过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州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原渠道退回相关材料并告知补正要求,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提交相关资料补正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

  第十六条申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补贴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企业名称,报废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长、动力类型、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长、动力类型、车辆品牌、车辆型号、生产厂商、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购置价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申请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补贴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企业名称,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动力类型、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更换完成日期,对应旧动力电池种类、容量、已使用年限、电池包数量、电池包编码,对应新动力电池种类、容量、生产日期、质保期、包数量、购置价格、电池包编码,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申请人同时申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新补贴和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补贴的,可以在一张申请表中一并提出申请。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因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被退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进行补正,补正后符合本细则要求可以通过审核;截止2025年2月10日前完成有关信息补正工作,逾期未完成补正的视为不符合本细则要求。

  企业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告知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对于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且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佐证材料转报至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的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告知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对于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且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复核通过,并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青海湖海事局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青海湖海事局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十八条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青海湖海事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船舶拆解前,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湖海事局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经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复核,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青海湖海事局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青海湖海事局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摸底数据,向各地预拨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省级与地方进行清算。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上月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补贴情况月度统计表,并于2025年2月20日前,报送全年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补贴情况年度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按要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核本地区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省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船舶拆解完工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做好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抽样核查与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资金安排与分配的重要依据。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密切跟踪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相关工作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严格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将相关资金拨付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全面对照绩效考核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实行“双监控”,在监控过程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信息公开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公开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开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相关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监督管理,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信息,认真做好申请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不得要求将报废车辆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青海湖海事局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复核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移交至地方司法、纪检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或个人骗补行为的地区,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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