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平台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出现本制度规定情形应当追责的,适用于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以及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年报披露延迟、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决定并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