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网集萃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查询”

发布时间:2024-09-04 22:40|栏目: 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查询pg模拟器:(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二)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三)撤销案件决定书;(四)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如何理解“查询”的含义?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阅看、摘抄、复制”以上法律文书,“阅看、摘抄、复制”是否属于“查询”范围?(咨询人:海南省检察院陈礼斌)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此处“查询”应当解释为“查找、询问”,包含“阅看”,不包含“摘抄和复制”。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文理解释,“查”的意思是“检查、调查、查访、查阅”,“询”意思是“询问、查询、质询、咨询”,“查询”的意思是“查找、查阅,询问”,不包含“摘抄、复制”。第二,根据论理解释,如果允许“摘抄、复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会进行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辩护人阅卷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8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摘抄、复制”,则不应当允许当事人摘抄、复制。第三,从立法原意看,《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8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内容,旨在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让相关当事人及时知晓案件办理进程、处理结果等情况,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8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未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或暂未发布,允许当事人查阅足以保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知情权,同时又可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舆情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为了获得更好的使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chrome)、360浏览器、IE11浏览器。

Copyright © PG电子·模拟器·试玩平台(中国)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电话:020-8888888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备案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