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不服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发布时间:2024-09-06 05:20|栏目: 依申请公开 |浏览次数:

  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要求撤销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有法定公开义务。申请人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就是申请人向“xx 市人民政府”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律依据。据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什么叫做“主动公开”问题。本申请属于“第三章 主动公开”内容。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示,不再赘述。如何进行“主动公开”?迫于本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却需要依申请公开,当属无奈之举。请被申请人好好学习法律法规。

  3、申请人向有法定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不适用“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正确申请,被申请人却推诿自己的法定公开义务。是可忍孰不可忍!另同时举报,xx 市政府及其部门是怎么落实“主动公开”义务的?!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2020年3月2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件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即启动调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 2020年4月1日向xx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2020]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告知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该部门负责答复;同日向申请人出具[2020]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已将其申请转交xx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告知书上写明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方式。

  二、本案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贵机关明查事实,秉公裁判。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开自2000年以来涉及xx 市东江街道邢家泊村按批次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主动公开情况”。经审查以上信息系由xx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遂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经查,您申请获取的下列信息:‘自2000年以来涉及xx 市东江街道邢家泊村按批次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主动公开情况’, 系由xx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我单位已将您的申请转交xx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联系方式为0535-8517395。特此告知”。于次日通过EMS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又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最后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转交xx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适当。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核,将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转送xx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予以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作出的〔2020〕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之处。被申请人作出诉争行政行为是依法并按期限作出的,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诉争行政行为违法,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审核确认应由xx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予以处理并转送,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的复议请求,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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