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世盈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盐田区海涛花园未签约业主之间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调解事项,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办事处作为海涛花园城市更新项目行政调解事项的具体实施机关(以下简称“本机关”),已经依职权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下列物业权利人公告送达《调解告知书》。
请上述物业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77号悦林大厦1—5层海山街道办事处领取《调解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现就上述房屋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事项的行政调解事项,具体告知你(单位)如下:
1.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提交、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反馈是否参与行政调解的书面意见。
2.你(单位)逾期未按上述方式反馈是否参与行政调解的,视为你(单位)不同意调解。
1.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或达成调解,自由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诉求,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2.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原则上不公开,一方当事人申请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公开调解;
3.因患病、年老、旅居海外等客观原因无法到调解地点参与调解的,可申请线上视频调解或上门调解;
5.依法表达、增加、放弃、变更诉求或就对方当事人诉求进行反驳和申辩,并陈述理由;
8.查阅调解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有要求调解员向其宣读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9.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公证;
10.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或者经依法公证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本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控告。
1.当事人收到《调解告知书》后,应书面向本机关反馈是否同意参与行政调解的书面意见;
2.对涉及调解事项的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虚假陈述、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秩序,哄闹、冲击,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员、记录员、主持人等参会人员,严重扰乱调解秩序的,视为以其他方式表明不愿意调解;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4.调解笔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记录员应当在调解笔录上注明原因。
(一)本调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展,是对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的前置程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快捷高效的特点,是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签约的重要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或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利于实现双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核验原件。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捺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核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调解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签署调解协议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调解协议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公证。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调解终止的,本机关将向当事人送达《调解终止通知书》,载明终止理由。行政调解终止,未能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深圳市盛世盈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盐田区海涛花园未签约业主之间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调解事项,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办事处作为海涛花园城市更新项目行政调解事项的具体实施机关(以下简称“本机关”),已经依职权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下列物业权利人公告送达《调解告知书》。
请上述物业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77号悦林大厦1—5层海山街道办事处领取《调解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现就上述房屋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事项的行政调解事项,具体告知你(单位)如下:
1.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提交、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反馈是否参与行政调解的书面意见。
2.你(单位)逾期未按上述方式反馈是否参与行政调解的,视为你(单位)不同意调解。
1.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或达成调解,自由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诉求,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2.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原则上不公开,一方当事人申请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公开调解;
3.因患病、年老、旅居海外等客观原因无法到调解地点参与调解的,可申请线上视频调解或上门调解;
5.依法表达、增加、放弃、变更诉求或就对方当事人诉求进行反驳和申辩,并陈述理由;
8.查阅调解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有要求调解员向其宣读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9.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公证;
10.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或者经依法公证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本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控告。
1.当事人收到《调解告知书》后,应书面向本机关反馈是否同意参与行政调解的书面意见;
2.对涉及调解事项的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虚假陈述、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秩序,哄闹、冲击,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员、记录员、主持人等参会人员,严重扰乱调解秩序的,视为以其他方式表明不愿意调解;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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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解笔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记录员应当在调解笔录上注明原因。
(一)本调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展,是对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的前置程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快捷高效的特点,是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签约的重要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或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利于实现双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核验原件。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捺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核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调解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签署调解协议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调解协议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公证。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调解终止的,本机关将向当事人送达《调解终止通知书》,载明终止理由。行政调解终止,未能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